针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归缴存人所有,悉数上交地方财政”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表示,“政府强制收取公积金,它本身就是风险的制造者,却要收取保护费,逻辑近乎无赖”。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悉数上交地方财政”,是否合理?从严格的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某种不太合理之处。因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本“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依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尽管如此,仍然应该看到,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交地方财政”,也并非完全没有现实合理依据。如上述《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意味着,只要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上交”之后,都能被用于上述三项用途,那么就合乎《条例》规定。而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上交地方财政”的增值收益,是否真正只被用于并且是被合理地用于《条例》所规定的三项用途?答案难以让人乐观。
一方面,从此前针对住房公积金的审计情况,以及各地频繁发生的相关腐败案件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并没有仅仅被严格用于“廉租房”等三项用途,而是存在大量触目惊心的违规挪用、滥用情况。如据2007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全国45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共“查出违规资金高达200亿元以上”;而2008年审计报告也显示,“共发现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20亿元”。
另一方面,审计调查还显示,即便是在三项用途范围内,同样也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如所谓“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就普遍存在“管理费提取过高”的问题。以此前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例,该中心2007和2008年两年提取的管理费均“超过2000万”,而人员编制不过72人,人均管理费超过27万元。
因此,针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更现实的关键问题,或许并不在于是否“上交地方财政”,而在于“上交”之后,政府能否真正合理妥善地使用好这笔增值收益,不仅能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避免违规挪用,而且还能严格规范限制“管理费用”,确保增值收益都尽可能地用于“廉租房”这样的公益“刀刃”上。张贵峰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