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贿“零容忍” 两高出司法解释遏制腐败
行贿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办理行贿刑事案件,严惩行贿犯罪活动。司法解释规定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责,100万以上算“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十年以上。这一司法解释今日开始实施。
文/记者练情情
两高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行贿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等类型,但什么条件下适用一直未明确。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主动交代行贿不算立功
此前,行贿“轻刑化”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司法解释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明确规定“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还规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受贿案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关于立功的规定。
行贿获取不当利益要返还
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依刑法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返还被害人。
此外,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去年判决的部分行贿案
12次行贿潘潇30万
任东华被判刑1年
2011年底,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2年,而先后12次对潘潇行贿的花都区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东华,2012年4月则因触犯行贿、受贿、贪污三项罪名,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其中,任东华分12次送给潘潇人民币13万元,港币11万元,5000美元,以及玉器3件价值人民币69750元,广州中院判其犯行贿罪,刑期仅1年。
行贿多人83.5万元
两被告人被判三年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王智勇、江宏泽承接增城市新塘民营工业园及环保工业园内多家企业的房产证申办业务,在此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83.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2年8月,两人均因行贿罪被广州市增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