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黄华妍)昨天下午,黄埔区法院对广州市交委原交通治理处处长龚一龙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龚一龙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龚一龙任职期间,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广州二汽公司取得电子路牌、自动投币箱等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李某平贿送的10万元,还非法收受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边座椅公司等贿送的钱财共计68万元。
龚一龙在庭上称,他从未主动索贿,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其作为交通治理处处长,只是对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的设备做事后监督、管理,权力有限,并不能为各家公司带来实际上的利益,没有带来实际上的帮助,各家公司在送钱时都未表示有明确的请托事由,他认为这些钱款都是各公司用于加强与其沟通联系之用。庭审最后,龚一龙还特地读了自己写的一篇论文,论述自己的岗位特征,可能存在的腐败风险,借此告诫同行。案发后,龚一龙及其家属向广州市检察院退缴赃款近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一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超过10万元,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龚一龙被行贿人检举揭发后,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退缴了部分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判处龚一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