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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育险拟扩至各类用人单位

2012年11月21日02:13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并明确生育津贴支付额度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征求意见稿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上限减半,并规定用人单位如不为职工缴纳生育险,须自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覆盖个体单位

  与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大大扩大了生育险覆盖范围,从目前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须依法参加生育险。立法说明指出,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单位缴费比例或将减半

  征求意见稿依然规定用人单位以其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大幅降低了缴费比例,从目前的不超过1%降低至不超过0.5%,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测算报批;职工个人依旧不用缴费。

  办法首次明确,如果单位不依法给职工上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范围扩大

  生育保险待遇有两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参保人在协议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同时还规定,急诊、抢救者可在非协议医院就医。

  在被称为“产假工资”的生育津贴方面,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这与目前现行的试行办法相同。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也纳入领取生育津贴的范围。

  考虑到公共卫生服务已包含了部分孕产妇检查项目,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晨报记者 张璐 首席记者 姜葳

  ■北京落点

  生育险已覆盖外地户籍职工

  本市自今年1月1日起,已将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在京工作的外地户籍职工和外籍员工,大幅提高了多项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并增加了多项报销项目。目前本市规定,生育保险单位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相关新闻

  职业健康检查拟由单位买单

  晨报讯(记者 张璐)昨日,由卫生部起草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

  办法明确,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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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旭海(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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