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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追诉时效还起诉,是不是浪费司法资源?

2014年09月04日10:23    来源:中青在线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过了追诉时效还起诉,是不是浪费司法资源?

  8年前,秦皇岛市民孟丽娟因经济纠纷牵涉一桩普普通通的斗殴。今年2月,这起原本已达成和解的案件再次立案,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根据由当地公安部门出示的伤情鉴定书,当时的伤情创口累计6.3cm,已经达不到最新的法定“轻伤”标准8cm,不宜再立案。(《法制晚报》8月26日)

  构不构成刑事犯罪,对当事人来说可是天大的事。《法制晚报》报道的案例中,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轻率之嫌,其明显表现是不尊重诉讼时效的严肃性。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孟丽娟所涉案件在当时仅造成轻伤,按照我国法律,轻伤判刑至多3年,因不到5年其追诉时效自然也不能超过5年。孟案事发距现在已经8年,早过了诉讼时效。这是常识性问题,然而,在当地检方的起诉书里,却忽略了这一重要的时效因素,不能不让人费解。

  据媒体报道,这起当事人双方已经刑事和解的案子,起因仅仅是“房屋遗留的装修问题”,本来就不是大案要案,检察院却为一件已经和解撤案、过了追诉时效的普通斗殴提起公诉,实在令人费解。更让许多法律专业人士都感到奇怪的是,根据新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创口累计达到8cm才构成轻伤。按照最高法和司法部等五部委的要求,孟丽娟案的伤情应适用新标准,以不构成轻伤对待。然而,当地检方的起诉书里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在现实中,确有部分当事人无休止地恶意缠诉、缠访,使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有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但秦皇岛孟丽娟案仅仅是一起普通的斗殴,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公安机关已经撤案,并未发生缠诉、缠访。当地检察院为什么会动用珍贵的司法资源提起公诉呢?

  提到检察院,人民群众最明显的期待就是希望他们多抓贪官。当前反腐已经成为“新常态”,广大群众都期望检察院在反腐过程中能多揪出一些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去对本可从轻处理的小案提起公诉。笔者也希望秦皇岛孟丽娟案能披露出更多的内情,不能放过犯罪分子,但也不要制造冤案。

  宋广辉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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