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退休政策將適時出台 專家:法律修改需做好准備【2】

2016年12月14日08:3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延遲退休政策將適時出台 專家:法律修改需做好准備

  提高退休年齡立法層級

  實際上,有關退休制度的改革已經從退休年齡這個切口開始了。

  2012年6月,《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發布,其中已經提出“研究彈性延遲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政策”。

  2016年7月,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介紹,基於人口老齡化的大背景提出的延遲退休政策,將分三步走:一是在實施上會小步慢行、逐步到位﹔二是區分對待,分步實施﹔三是會在之前做及時的公告,也會在方案出台前廣泛地聽取和征集意見。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延遲退休是大政策,各工種、各性別的差異都會考慮到的,肯定不會‘一刀切’。”

  竹立家表示,由於延遲退休方案涉及到所有人,大家也應該關心和討論,畢竟方案還沒有出台,還有商討的空間,“其實讓公眾參與討論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個重要方向。讓老百姓參與討論,通過各種的溝通和協商方式,大家自然願意接受延遲退休政策”。

  沈建峰認為,退休年齡變動對自身利益的影響,決定了不同群體對延遲退休年齡的態度,而影響不同群體利益的因素是非常多元化的。

  在沈建峰看來,從職工的角度看,職業發展前景好的職工希望能延遲退休,特別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國有企業等,延長退休年齡,等於還有幾年職業以及職務上升空間﹔職業發展空間小的員工,則更願意盡早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因此,沈建峰認為,在進行退休年齡制度設計上,最大的問題是,應重新定位退休年齡的功能,應將退休年齡設計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最早時間點,而不是強制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點。

  沈建峰的建議是:“據此,除非有特殊的生產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原因外,達到這個時間點后,勞動者願意退出勞動關系的,則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勞動關系雙方願意繼續用工,則應當維持勞動關系,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同時立法應保障多繳納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種設計,將勞動關系終止的靈活性和養老保險享有的國家管制很好地結合,不同人群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終止勞動關系。”

  沈建峰還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退休年齡問題是一個涉及公民勞動權、社會保險權益的重要制度,許多現行法的制度實施都依賴於退休年齡的確定,因此應提高退休年齡立法的層級,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專門規定或制定專門法律。

  竹立家也認為,延遲退休方案應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最終形成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許多現行法的制度實施都依賴於退休年齡的確定,因此,一旦退休年齡制度得以變革,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需隨之進行修改。

  許女士一直在關注著最新的延遲退休年齡消息,“如果法律對延遲退休年齡作了明確規定,那麼公民肯定要遵守,大家應該也會接受延遲退休”。

  不過,許女士也提出了一些建議,她認為,當這一政策真正實施時,也希望根據不同行業的人群有不同的安排。比如,像她這樣從事教師工作的,當精力和知識更新跟不上時,是否可以安排在其他崗位發揮余熱。

  記者 陳 磊

  實習生 陳佳韻

(責編:申亞欣、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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