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証明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部署,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存在的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証明過多過濫、缺乏統一規范的問題,為群眾提供便捷、規范的服務,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現就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証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証明或者提供証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証件能夠証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証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証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証、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証件,具有証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証、護照完全能夠証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証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証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對於下列 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証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証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
(三)對於需要証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証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証、離婚証、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証明書、配偶死亡証明等有效証件、証明材料証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証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証書、學位証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証機構出具的証明書証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証。
3、需証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証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向社保部門申領養老金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証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証、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証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証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領《出生醫學証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証的,由公証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二、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証件証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証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証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証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証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注銷戶口証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証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系証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証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証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証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証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証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証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証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証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証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后辦理,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
8、無犯罪記錄証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証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見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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