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2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修訂后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通知及應急預案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1年10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0日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
2.2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發布
5 國家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4 Ⅳ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預案演練
8.3 預案管理
8.4 預案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國家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國家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國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國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2.2 專家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海洋、林業、農業等部門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地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省(區、市)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准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准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准備工作。
(5)向國務院、國家減災委負責人、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報后立即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民政部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災情穩定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報告。
4.1.3 對干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國家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萬間或10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准,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召開國家減災委會商會,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公安部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隊、武警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國家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國家測繪地信局准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10)災情穩定后,根據國務院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民政部、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30萬間或10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萬人以上、40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准,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並向國家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准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6)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7)民政部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8)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9)災情穩定后,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家減災委。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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