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可入罪,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職人員犯罪。該解釋將於12月16日起施行。
明確可對“隱名持股人”追刑責
據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沈亮介紹,近年來,一大批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分子及相關貪污受賄、瀆職違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2012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累計審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決人數7599人。《解釋》共17條,內容涵蓋相關犯罪主體范圍、定罪量刑標准、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沈亮說,實踐中,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不得違規從事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業務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隱藏自己股東身份、充當“隱名持股人”。
為此,《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以嚴密刑事法網,確保刑罰效果。
危害生產安全定罪量刑標准明確
此前,對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准。《解釋》對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作為入罪標准。
沈亮說,《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實踐中適用率偏低,主要問題在於對“強令”一詞理解不當,將某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錯誤認定為普通責任事故犯罪,導致處刑過低,不利於嚴懲犯罪。
為此,《解釋》明確,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隱匿遺棄傷員罪同故意殺人或傷害
某些黑煤窯、礦山業主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為掩蓋事故事實、逃避法律追究,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礦井、掩蓋事故真相的惡劣行為,導致被困人員和被隱匿、遺棄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疾,社會危害嚴重,影響十分惡劣。
《解釋》明確,對於上述行為,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嚴懲事故背后貪污賄賂犯罪
沈亮說,許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或者失職、瀆職行為。司法機關在懲治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同時,更要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職人員犯罪。
《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明確六種從重處罰情形
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採取措施的
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証件或者安全許可証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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