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案件四度開庭,其中最核心的焦點,均集中在康某雄在案發時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月21日 第一次審理
康某雄承認犯罪事實,但他認為當時自己是精神混亂殺人,稱案發前醫生曾診斷他有精神病,但其未去治療﹔
佛山市檢察院提供鑒定報告:案發時康某雄精神狀態符合“適應障礙”的診斷標准,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月7日 第二次審理
精神鑒定專家診斷康某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7月16日 第三次審理
8月10日 第四次審理
經廣東精衛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時康某雄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手段特別凶殘判處死刑
昨日,佛山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廣東精衛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康某雄進行了案發時精神及刑事責任能力評定,鑒定機構在對康某雄進行精神病鑒定時,除按程序與康某雄面對面交流進行精神檢查外,還綜合參考了康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証據,並參考了康的相關病史資料以及對康進行軀體檢查,儀器輔助檢查的結果,最終得出康案發時精神狀態符合“適應障礙”的診斷標准,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可見,康的腦電圖檢查適應障礙的精神狀態並不影響其對本案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康某雄及其律師的辯解理據不足。
法院認為,康某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凶殘,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其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予以嚴懲。雖然康某雄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稱其罪責深重,但不足以據此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昨日上午,佛山中院一審判處康某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康某雄還應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阿瑩的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余元。康某雄當庭表示不服並提出上訴。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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