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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3】

2015年07月10日06:0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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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支持群團組織加強服務群眾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工作

  群團組織服務群眾要盯牢群眾所急、黨政所需、群團所能的領域,重點幫助群眾解決日常工作生活中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和最困難、最操心、最憂慮的實際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創業就業、心理疏導、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婚戀交友、居家養老等服務,特別是要做好對困難職工、留守老人婦女兒童、歸難僑、殘疾人等群體的幫扶,對高等學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農民工的服務。制定服務型基層組織建設意見,打造符合群眾需求的工作品牌,推動構建覆蓋廣泛、快捷有效的服務群眾體系。通過項目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工作人才、專家學者、社會組織等力量參與服務群眾工作。廣泛開展志願服務,完善組織管理,提升志願服務水平。

  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群團組織的重要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群團工作納入黨政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支持群團組織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維護各自所聯系群眾的具體利益。群團組織維權工作應該主動有為,哪裡的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哪裡的群團組織就要幫助群眾通過合法渠道、正常途徑,合理伸張利益訴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主動代表所聯系群眾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推動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等方面制度機制,從源頭上保障群眾權益、發展群眾利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權,注重通過集體協商、對話協商等方式協調各方利益,通過信訪代理、推動公益訴訟、依法參與調解仲裁等方式為利益受到損害或侵犯的群眾提供幫助。同時,要引導群眾識大體、顧大局,依法理性表達訴求,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規、發展規劃、重大決策,應該請相關群團組織參與調研和論証,充分聽取意見、吸收合理建議,充分考慮相關群體利益。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應該吸收群團組織參加。支持群團組織切實履行代表維護職能,推動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健全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合法權益保護機制。

  七、支持群團組織在社會主義民主中發揮作用

  群團組織特別是人民團體是廣大群眾依法、有序、廣泛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重要渠道。各級黨委要重視發揮群團組織在社會主義民主中的作用,更好保証人民當家作主。

  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拓寬人民團體參與政治協商的渠道,規范人民團體參與協商民主的內容、程序、形式。政府可通過召開會議或其他適當方式,定期向人民團體通報重要工作部署和相關重大舉措,加強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協商。各級政協要充分發揮人民團體及其界別委員在密切聯系群眾、增進社會各階層和不同利益群體和諧中的作用,密切各專門委員會與人民團體的聯系。

  黨委、人大要支持人民團體在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縣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的提名推薦,應該加強與人民團體的溝通協商,落實好有關人選的比例規定和政策要求。選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人民調解員,落實人民建議征集制度,應該重視發揮人民團體作用。

  群團組織應該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政策的研究,提高參政議政水平。依照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積極代表和組織所聯系群眾參與協商民主,通過多種方式反映群眾意見。積極參加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引導所聯系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推動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八、支持群團組織參與創新社會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

  群團組織是創新社會治理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力量。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合理配置職能和資源,支持群團組織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把適合群團組織承擔的一些社會管理服務職能按照法定程序轉由群團組織行使﹔支持群團組織立足自身優勢,以合適方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群團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要試點先行,承接職能后應該建立符合公共服務特點的運行機制,確保能負責、能問責﹔參與政府購買服務,要嚴格管理、規范實施,做到政府放心、社會認可、自身有活力。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支持群團組織在黨組織領導下發揮作用,加強對有關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示范帶動、聯系服務。群團組織要通過服務來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基層群眾自治良性互動,促進多元治理主體協同協作協調、互促互補互融。組織群眾主動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社區網格化管理、平安創建,積極協調化解矛盾糾紛和利益沖突。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發揮群團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特別是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支持群團組織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引導群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支持群團組織參與群眾普法教育,推動建設普法和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立健全群團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扶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發揮群團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

(責編:曹昆、趙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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