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更多人分享改革發展的紅利【3】
——專家解讀《201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
通過環境法治開啟
環境權益保護新篇章
唐穎俠
近年來,人民群眾的生態意識明顯提高,人們對於清潔的空氣、水及良好、舒適生態環境的向往也越來越迫切。2014年,伴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國環境保護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司法保障取得較大進展。
首先,經歷了四年期間四次審議和兩次公開征詢意見,2014年中國迎來了“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1979年試行、1989年頒布的環境法,已經施行了20多年。針對處罰力度弱導致違法成本低等問題,這次修訂使得環保法“長出了牙齒”。如針對持續性污染行為的“按日計罰不封頂”制度,大大加重了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倒逼企業迅速糾正違法行為﹔為應對嚴重霧霾,實行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建立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列舉地方環保負責人“引咎辭職”事由,加重地方政府環境監管責任、打破地方環境污染“保護傘”﹔新增專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等。這些新增加的法律規定體現了“重典治污”的態度和保障公眾環境權益的決心,而環保法修訂的過程更是體現了環境立法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特點,詮釋了程序性環境權利的實現過程。各項配套環境保護規范性法律文件相繼推出,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的生態文明法律保障的制度體系。
其次,環境權的司法保障在2014年取得了突出進展,公民環境訴權的實現更加便利。其一,從司法體制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內設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為推動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重要舉措,為環境資源審判提供了可靠的審判組織保障。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分別對各地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案件較多的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或合議庭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專業化的審判機構和隊伍建設有助於當事人環境訴權的實現。探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即“三審合一”)和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一方面有利於優化環境審判資源,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其二,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得到切實加強。嚴懲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刑事犯罪,暢通環境民事案件審判,保障環境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訴權行使,加大環境案件執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集中公布了九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和十起環境保護行政案件,此舉既向全社會宣示了司法機關著力保障公民環境權利的決心,又為各地環境資源審判提供了范例,為環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其三,2014年底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受理條件、原告資格、辦理程序、賠償責任方式等內容。據此,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都可作為原告參與環境公益訴訟。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向南平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成為首例環保法修訂施行后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目前案件已經開庭審理。
第三,環境執法更加嚴格。僅有一部長滿鋼牙的環保法而不發力,仍無法“咬”出一片“青山綠水”。新環保法著重墨加強政府的環保責任,尤其是規定了政府問責機制,這些都需要配套措施進一步落實。值得關注的是,2014年底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運用綜合手段加大懲治力度,明確對典型環境違法行為的剛性要求,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據不完全統計,新環保法生效兩個月左右的時間裡,實施按日計罰案共15件,個案最高罰款數額為190萬元,罰款數額達723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實施限產、停產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全國各地環保機關的執法力度明顯加強。
環境權在中國政府兩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都有明確規定。十八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中國特色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目的和最終結果是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環境權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出發點與歸宿。修訂環境保護法以及環境司法和執法領域的一系列新舉措是中國邁向環境法治道路上的重要基石,它們必將更好地保障公民環境權利逐步得到實現。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
《 人民日報 》( 2015年06月09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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