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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更多人分享改革發展的紅利【2】

——專家解讀《201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

2015年06月09日07:1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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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

  張永和

  現代法治國家中,人權應是一切制度與規則的出發點和歸宿。而法律體系在本質上本身就是人權的表達體系,司法是法律實施的主要方式,是將觀念正義轉化為現實正義的重要路徑。這一過程同時亦實現了人權從無形到有形,從應然權利、法定權利到實有權利的轉化。十八大以來,特別是《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重要文件中,屢次將“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作為一項重要命題提出,這是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的重申。刑事司法最能體察人權是否在司法中得到保障,因為它關涉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在刑事司法中,非法証據排除以及冤假錯案糾正等具體規定,對於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非法証據往往通過刑訊逼供、暴力、威脅、誘騙等不文明的方式獲得,而最典型的就是被稱之為西方中世紀“証據之王”的口供。非法証據,特別是通過不文明手段獲取的口供,會使刑事案件在實體判決中的人權保障功能失靈,嚴重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有關非法証據排除規則,在1996年的司法解釋中就已有說明,並在長期司法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201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証據的行為,從而杜絕通過以“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為核心判斷要件的“痛苦規則”,建造以內心自由為前提的“自白任意性規則”,強力清除非法証據這一長期潛伏在刑事司法中的毒瘤。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報告中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尊重和保障人權,恪守罪刑法定、証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嚴格排除非法証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將“排除非法証據”等具體規則寫進工作報告。報告同時也承諾,“從錯案中深刻汲取教訓,強化証據審查,發揮庭審功能,與公安、檢察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2015年的工作報告中,又進一步強調:“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堅持公開審判、舉証質証、法庭辯論等訴訟制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申訴權。”2014年,各級人民法院對518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糾正一批包括“呼格吉勒圖案”在內的冤假錯案,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檢察機關同樣把嚴防冤假錯案作為必須堅守的底線。對從申訴或辦案中發現的“徐輝強奸殺人案”“黃家光故意殺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殺人案”等冤錯案件,認真復核証據,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支持人民法院糾錯。

  可以預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非法証據排除和案件審理終結后的冤假錯案追究制度,特別是中央提出對錯案的終身追究制,將最大限度地杜絕冤假錯案發生。而“不公正的司法審判敗壞的是水源”之類我們耳熟能詳的法諺將不再停留在口頭上,將作為一種精神,伴之以“疑罪從無”“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則,融入每一個司法工作者的規則意識,使刑事司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得以切實發揮。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教育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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