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檢對國內最大老鼠倉馬樂案提起抗訴
央廣網北京12月10日消息(記者丁飛 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32歲的馬樂恐怕不會想到,自己的案子並未止步於深圳市中院“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判決,而是一路打到北京,由最高檢出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距離他上一次創造的紀錄,以10.5億元成為國內最大“老鼠倉”主謀,隻過了不到一年。
案子的事實本身並沒有爭議:這位從農村考入清華、曾是博時最年輕基金經理的寒門精英,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非法獲利。最高檢之所以抗訴,主要是認為“判三緩五”的判決並不合理。最高檢公訴廳二處處長張曉津接受中央台記者獨家專訪表示:抗訴是因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
張曉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刑法第180條第4款,並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規定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繼而認為抗訴機關提出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從而降格認定原審被告人馬樂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檢察機關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量刑不當。
老百姓並不太熟悉的“抗訴”,實際上是我國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法律監督權。不過由最高檢出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確實比較少見。法院認為馬樂屬於“情節嚴重”,而檢察院卻認為,馬樂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張曉津:從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成交額來看,累計成交額達人民幣10.5億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余元,無論是成交額還是非法獲利額,都應當認為馬樂的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對其予以罪責刑相一致的懲罰。
顯然,情況不同,量刑也就不同了。在案件審理之初,著名証券維權律師張遠忠曾經接受採訪時表示,兩種情況下,判決完全不同。
張遠忠:一般來說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並處1到5倍的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罰金是1倍以上5倍以下所得的罰金。那他(馬樂)應該是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這個范圍裡來確定。
如果從交易額超過10億的天量和非法獲利千萬來看,似乎無論如何都遠遠超過其他老鼠倉案件。那麼法院為什麼會做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判決呢?這是今年2月一審宣判時,深圳市中院對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的說明。
深圳中院:被告人馬樂,認罪態度良好,其違法所得能從扣押凍結的財產中全額返還,判處的罰金亦能全額繳納,確有悔罪表現,被告人馬樂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八百八十四萬元……
國內最大老鼠倉案,以這樣的判決畫上句號,在不少人看來過於“輕描淡寫”。很快,公訴方深圳市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廣東省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廣東省高院也認為量刑不當,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終從市級到省級再到最高檢,馬樂案連上三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說,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這在近年來很少見。
阮齊林:這個案件,經它的省高級法院維持原判了,也就是說,從法院的審理上講,也算是終審判決,省內是最高級了。檢察院他不可能像省法院再去抗訴,他肯定必須通過最高檢向最高法對省高院這個判決提起抗訴。這種經濟上的比較少見,也不是罕見,也是一個正常的程序。
無論如此,對於馬樂,這都意味著,在原本終審已結束、判決已定的情況下,即將走上最高人民法院,面臨重審。這起發生在我國基金業“鼠患”橫行、內幕交易案件高發頻發大背景下的“馬樂案”,未來如何走向,我們一起關注。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