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寧12月7日電 (龐革平、寧秀娟)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聯合下發《關於廣西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減免稅定額標准的通知》,對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減免稅等作出相關優惠政策規定。
兩種情形下,廣西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減免稅。一是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以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商貿企業、服務性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08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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