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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隱瞞實情變更民族成份可追刑責

2014年12月03日08:1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民委:隱瞞實情變更民族成份可追刑責

  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証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如構成犯罪,或將被追究刑責。

  昨日,國家民委官網正式公布《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於2015年1月1日前,將意見和修改建議通過傳真、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

  《辦法》擬規定,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建立民族成分變更定期備案制度,並應與公安部門加強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民族成份登記、變更統計信息。

  多地曾出現民族造假騙加分事件

  中國少數民族考生在不少省市可享受中高考錄取政策優惠,有的還可享受招干、招工、升學及其他優惠待遇。但這種待遇也讓部分人鋌而走險,多地曾出現少數民族成份造假騙取加分的事件。

  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和公安部就曾於2012年規定,因騙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學以及其他優惠待遇的,應予以取消。

  對此,《辦法》擬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証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而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入籍外國人擬登記為原國籍名

  《辦法》中的民族成份,是在戶口登記中填寫的經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名稱,未定族稱公民的民族成份,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辦法》擬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

  而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18歲以上可在兩年內自願選擇民族

  而中國公民的民族身份,根據《辦法》,擬隻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港澳台居民和華僑不適用於該《辦法》。

  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而如父母民族成份不同,《辦法》擬規定,應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並登記。

  一旦確認登記后,民族成份一般不得變更。但《辦法》也擬列出了可申請變更的情形,包括年滿18周歲的公民,或可在年滿18歲后的兩年內,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未滿18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2009年,重慶市31名高考考生少數民族成份造假,當年重慶文科狀元何川洋也牽涉其中,其在高考前把戶籍由漢族改成土家族,享受了20分加分。事后何川洋被北大拒錄,包括其父母在內的多名相關責任人受到處分。第二年,他終如願考入北大。

  ●2008年,湖北石首20余名高考考生更改民族成份騙取高考加分。造假考生的父母都是當地“局長”、“部長”、“主任”,或在有權部門工作。據中青報報道,湖北省招生信息網相關公示名單中,湖北監利縣當年考生中有29人造假,而石首市由漢族改成其他民族的有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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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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