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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廣州過夜就要辦理居住登記 專家稱無法律依據

張思佳

2014年11月26日08:13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到廣州過夜就要辦理居住登記 專家稱無法律依據

  漫畫/張建輝

  近日,廣州市政府發布的一份通告中要求“外地人來廣州3日內需登記”引起熱議。昨天下午,廣州市有關部門召開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情況通報會,介紹了有關專項工作方案細節。據介紹,就醫、出差、旅游、探親等,隻要來穗過夜就該辦理居住登記。

  □通報

  主要摸查28%漏報人員情況

  昨天下午,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聯合市法制辦、市公安局召開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情況通報會。同日,《廣州市來穗人員和出租屋基礎數據核查登記專項工作方案》(簡稱“穗府〔2014〕36號文”)正式下發,明確從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用近半年的時間,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牽頭,會同教育、公安、民政等20多個部門,在全市范圍開展來穗人員和出租屋基礎數據核查登記,全覆蓋核查登記來穗人員和出租屋信息。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局長陳紹康表示,此次核查旨在摸清“人屋”底數,研判來穗人員的基本現實需求,秉持加強服務、登記便捷簡單的原則辦事,使來穗人員共享廣州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陳紹康介紹,截至今年10月,現有統計數據顯示,廣州來穗人員713.39萬,漏報率約28%,“此次摸查主要是為了弄清楚這28%的漏報人員情況”,並不是對幾百萬人重新摸查一遍。

  □詳解

  登記重點包括五類人群

  據介紹,此次核查的登記重點包括五種類型人群:1.居住在出租屋內的來穗人員﹔2.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居民房屋中的來穗人員﹔3.在用人單位就業和居住的來穗人員﹔4.建筑工地的來穗人員﹔5.時租日租房、旅業賓館和其他場所的來穗人員。

  同時將駐穗部隊(武警)大院、中央(省)駐穗單位大院的來穗人員和在穗全日制院校就讀學生也納入登記范圍,確保數據核查等級覆蓋全、底數清、情況明、數據實。

  走親訪友要向街道報告

  “穗府〔2014〕36號文”中對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的相關責任均有明確要求,對於來穗人員只是短暫探親訪友是否也需上報登記等問題,市來穗人員管理局方面明確表示,有親戚朋友借住、寄住,或直接雇用保姆等方式容留來穗人員居住的屋主,也應在來穗人員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來穗人員的姓名、身份証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信息,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街道或者社區報告。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方面透露,親友來穗借住而未登記的,以勸諭為主,暫不開罰,但若存在租賃關系的,房東未及時上報來穗人員信息,則最高處以1000元的罰款。

  就醫、出差、旅游、探親的來穗人員已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且辦理住宿登記,不需再重復居住登記。未在酒店、旅館辦理住宿登記,隻要來穗過夜就該辦理居住登記。

  陳紹康指出,法律有要求,公民就有義務配合,即使是親友來穗暫時借住,市民也有責任上報,“至於你登不登記就是個人問題了”。

  逾期未改最高可罰3萬元

  據介紹,來穗人員3個工作日內不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出租屋主(包括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容留來穗人員居住的屋主)在3個工作日內不報送來穗人員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接受租賃委托的房屋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報送房屋租賃情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1萬元罰款。

  有自用集體宿舍的用人單位3個工作日內不報送所雇用的來穗人員信息,由街鎮來穗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專家說法

  於建嶸:沒有法律依據不合時宜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於建嶸表示,按照現有政策,到賓館、酒店住宿需要拿身份証登記,現在廣州出台的這個政策要求所有的流動人口都要到公安部門做登記,“我認為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合時宜的”。

  於建嶸說,現在是大數據時代,流動人口到廣州,無論是買火車票還是飛機票都要拿身份証進行登記,如果要進行管理,直接查詢這些資料就可以,沒有必要到公安機關重新進行登記。

  於建嶸認為,即使進行了流動人口登記,也不一定完全能夠達到相關部門想要達到的管理目的。這個政策執行后,第一增加了行政成本﹔第二給流動人口帶來負擔,尤其給底層人員如農民工等增加負擔﹔第三,這個登記可能會為政府的一些行政尋租行為提供機會,“就是提供了一個處罰別人的理由”。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政府還是應該轉變成服務的思路,利用現代科技進行管理,不能停留在傳統的思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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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芳、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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