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退休檢察官孟憲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媒體今日(11月21日)消息顯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已開庭審理了這位檢察官辦的、距今已經9年的經濟糾紛案件。受各界關注的是,檢察官舉報自己,是因為辦案期間所做決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領導意見作出”。
據其介紹,2005年,他被單位指派審理一起經濟案件。作為該案公訴人,在弄清楚案件來龍去脈后,他認為,案件當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但因為“領導要求”,案件被起訴到法院,2006年當事人因“挪用資金罪”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領導干預司法的劇情在中國隨處可見,公眾對此類情況已經有了很高的心理耐受性,但八年中孟憲君檢察官層層申訴的歷程卻讓人不由地脊背發涼。除了多次申訴(甚至採取自我舉報方式)但卻“左等右等沒動靜”之外,據其自述,還出現了如下情形:“領導就找我談話說違反紀律”“春節前后上頭開始調查我,說是把我二十多年裡辦的案子卷宗拉了一大車到市檢察院去復查”“有人調查我兒子的銀行賬戶”,中間壓力和阻撓可以按常識推測。
此案的重審正在進行中,當事人是否被錯判還不能定論。但老檢查官孟憲君八年申訴之難,卻再証了權力干預司法的隨意性和普遍性,再証了冤、假、錯案的復核和糾正的偶然性和小概率。湖北佘祥林“殺妻案”,是因為其妻在“死”后十一年忽然現身而被糾正的﹔河南趙作海“殺人案”也是因為“被害人”“死而復生”而啟動錯案追責機制﹔內蒙古呼格案,是在“真凶現身並要求償命”九年后,才於昨日開始進入復審程序﹔而這樁經濟糾紛案的復審,則是因為一個有良知的檢查官八年頂住壓力、自我舉報而達成的。凶手現身、死人復活、自我舉報,除了這些和遇到恐怖襲擊相同概率的事件,我們的冤案、錯案的審查和糾錯機制到底有沒有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發揮作用的能力?
如光明網評論員在《法治社會繞不過呼格案》一文中所言,如果沒有四中全會帶來的依法治國大趨勢,如果沒有輿論形成合圍,如果不是這兩個背景和“趙志紅自述殺人”這個極其偶然的因素發生了耦合,呼格案很有可能會一直延宕下去,甚至難見天日。同樣,這起申訴八年一直“左等右等沒動靜”經濟糾紛案,忽然在此時有了明顯的進展,也很可能是拜大環境所賜。如果總結共同原因,都是極端小概率事件忽然獲得了“政治正確”的含義,從而撬動了原本不可能撬動的體制。由這個被撬動的縫隙透進來的些許公平正義的的陽光,讓人倍感珍貴,又心生蒼涼。
孟憲君的自述很讓人警醒:“(我當時)就是個傀儡、棋子。沒有人聽你的意見,也沒人考慮法律是怎麼一個規定。”權力干預司法的程度和廣度,與冤假錯案的產生的幾率勢必成正比,與冤假錯案被糾正的概率與可能,一定成反比。因此,尊法必須限權,減少冤假錯案的幾率,必須將“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結合起來落實。否則,那些需要平反昭雪的案子,就隻能依靠一些有良知的個體堂吉訶德式的戰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