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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史上最嚴”拆違新規可否根除別墅違建

劉建

2014年11月15日09:27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滬“史上最嚴”拆違新規可否根除別墅違建

   違法搭建曾經是大多數住房困難者無可奈何的舉動,可現在,在上海的一些高檔別墅區,部分業主熱衷違法搭建,有的別墅違法搭建嚴重,觸目驚心。有關部門多次開展拆違行動,違建不僅沒有“倒下”,反而日漸“壯大”,屢禁不絕。

   不久前,被稱為“上海史上最嚴”的拆違新規——《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違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正式發布。那麼,別墅區裡的違建到底何時能根除?

   高檔別墅違建成風

   家住普陀區“陽光威尼斯四期”的王先生告訴記者,自2009年他住進這個小區以來,一直被小區裡的裝修困擾著。特別是別墅那一帶,幾乎天天都有人家在裝修。圍個大院子,裝個伸縮門,搭個鋁合金的簡易房子,是這些別墅業主的基本動作。物業公司經理曹先生介紹說,小區內共有別墅80多套,大多數別墅業主都有違建行為。

   普陀區拆違辦一名負責人說,這些年來,他們對這個別墅群的違建一直在開展工作,但是收效不大。2012年12月12日,該小區曾開展過一次最大規模的拆違行動。

   普陀區拆違辦提供的資料顯示,那次行動由拆違辦牽頭,組織了該區房管局、規土局、城管執法大隊、公安分局等單位聯合行動,共出動100多名執法人員。然而,那次執法行動並沒有遏制住小區違建的不正之風。

   “執法行動成本很高,各單位協調也很難,常規執法沒問題,但是這樣大規模的執法行動不可能天天搞。”普陀區拆違辦相關人士說。

   同樣的情況還發生在普陀區祥和名邸獨棟別墅區。據介紹,該小區的部分別墅業主借助第二次裝修之機、借口房屋漏水等原因,對別墅本體進行擴建和增高。根據統計,該別墅區近九成房屋都存在違法搭建的情況。從2010年起,普陀區相關部門採取多種手段對該別墅區多次進行整治。2011年后,又先后7次開展大規模集中整治行動。但是,效果仍不理想。

   “我到祥和名邸這樣的高檔別墅去調研了一下,結果顛覆了我們的想象,完全是重造,是非常嚴重的。”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總工許麗萍說。

   不僅僅在普陀區,長寧區龍溪路明苑別墅區的違法搭建,已經成為西郊高檔別墅區的獨特“風景”。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明苑別墅小區違法搭建比例在70%以上,其中一、二期老房型幾乎戶戶都“動過手術”。粗略統計,別墅區的違法搭建,目前上海全市有36個。

   別墅拆違難在何處

   針對業主的違建行為,明苑別墅物業管理處的朱經理很無奈:“物業除了勸阻、發放整改通知書,向相關部門報告外,根本管不了,可很多受侵害的業主還是要找物業算賬。”

   物業管理人員說,有些違建業主不僅對勸阻置若罔聞,個別人甚至還以“不交物業費”、“炒掉物業”相威脅,即使少數業主當時停工,時隔不久又會悄然復工。物業更多的還是提供服務,缺乏執法權,物業的整改行為沒有任何效力。

   “就算想阻止施工人員進出,小區業主也往往會利用自家車輛,讓駕駛員接送施工人員進出,我們總不能不讓業主的車進出小區吧?”朱經理說。

   “執法過程中,多數業主根本不配合。”長寧區程家橋街道市政科盧科長說,執法過程中會有許多環節要求面見業主進行調查取証,或由業主簽收限期拆除決定書。“這些業主常常回避執法部門,讓我們無法按時走完調查程序,也為后來的拆違帶來了難度。”執法部門也隻能在施工現場用暫扣工具等方式進行阻止,這種方式治標不治本,許多業主事后還會“卷土重來”。

   盧科長表示高檔別墅區的拆違執法成本實在太高。就算可以拆除違法搭建,但拆除費用和恢復費用誰來承擔?“一些違法建筑是建在合法建筑上的,拆除違法建筑要特別當心,隻要碰到一點點合法建筑,業主便會揪住不放,甚至以此為由打官司。”

   針對別墅違法建筑拆除難,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主任湯志平表示:“處罰的力度從法律法規來看還是不夠,還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對當事人的制約要使得違法成本高於他的得利,使得他們有成本付出。”

   用足各項制度資源

   “拆違的一個目的是制止兩級分化。買了別墅再拆了重建,如果按1平方米5萬元計算,增加100平方米就是500萬元,老百姓一輩子拿不到這麼多錢。如果現在不制止,過不了多長時間,就會成為他的正當財產。這個對老百姓不公平,所以我們要堅決制止。”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上海市社聯黨組書記沈國明表示。

   上海律師陳軍表示,按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業主買下房子,得到的只是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整個土地資源,包括“自家花園”都是公共資源。個別業主無論是在本身建筑上的私自改建,還是在花園綠地上的擴建行為都應該是違法行為。

   陳軍指出,雖然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權利可以不受限制地肆意行使。該條款同時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一旦業主的行為超出了法律許可的限度,損失隻能由自己承擔。

   沈國明指出,拆違單靠行政力量是不夠的,需要依靠全社會的力量,要把現有的各項制度資源用足。比如,現在入住小區都有各式各樣的公約、管理辦法合同,完全可以由第一業主、業委會甚至鄰居到法院去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方便立案。

   “人民群眾在這方面的參與積極性其實是蠻高的,也有很多話要說。”沈國明認為,法律權威是做出來的,要堅決支持人大監督下包括各部門參與的拆違工作,也要讓老百姓充分說話,這樣才有利於解決這些社會頑症。(記者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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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婭文(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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