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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80%受訪者稱無法從用人單位按規定獲取加班費

2014年11月15日07:51    來源:工人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近80%受訪者稱無法從用人單位按規定獲取加班費

  “想著先穩住工作,就忍著沒和公司談合同的事,結果到最后連工資都不發了,真是有苦沒處說!”日前,遭遇公司欠薪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石莎,因不服勞動仲裁庭的裁決結果,正面臨著與原公司對簿公堂。

  事實上,像石莎一樣在求職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況十分普遍。在四川省總工會近日發布的一項涉及近百萬名勞動者的專項調查結果中,有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違法行為3127件,超過5萬職工沒有勞動合同保障,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和拖欠工資案件687件。一份來自媒體對2000余人的在線調查表明,近80%受訪者無法從用人單位中按規定獲取加班費用。

  不簽合同、不繳納保險、拖欠工資、不給加班費……勞動法被“打白條”。企業有法不依其底氣何在?有專業人士認為勞動者維權成本過高系主因,職工權益受損隻能選擇忍氣吞聲。誰來承擔舉証責任?

  【案例】石莎於2012年7月入職四川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薪資每月3500元。2013年3月至7月,公司連續5個月拖欠石莎工資,並於2013年7月下旬口頭通知石莎解除勞動關系。石莎在與公司溝通多次無果后,求助於四川省總法援中心。

  在四川省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杜偉看來,石莎是少數願意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與企業間糾紛的都市白領,而這一切進展得卻不順利。

  杜偉認定這是一起涉及欠薪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糾紛,石莎可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申請仲裁后,法院於2014年9月3日開庭審理。

  根據9月28日仲裁庭送達的裁決書,石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請求獲得支持,但仲裁庭分別以超過申請仲裁時效和未提供舉証証明為理由,駁回了石莎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這樣的裁決不合理,存在對案情事實認定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杜偉認為,根據相關法律,雙方存在合法有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用人單位違法解約而產生勞動糾紛時,用人單位負舉証責任,裁決時不應以“勞動者無法舉証”為由駁回訴求。

  由於對仲裁決定存在爭議,石莎現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計件工資加班費”未獲支持?

  【案例】李紅於2007年7月1日在四川某制造公司務工,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齊全,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標准工時制,工資為計件制工資。因為公司針對計件工資規定了單價,但未制定勞動定額,李紅於同年9月起至2013年2月期間,法定假日和周末都被要求加班,卻從未領取過加班費。李紅等40余名工友多次與公司溝通加班費事宜,公司以職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為由拒絕支付。

  時下,工作日、節假日加班情況時有發生。《勞動法》規定,法定休息時間內加班應支付勞動者補休,或是支付成倍薪酬。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加班工資標准落實得並不理想。

  根據媒體對加班費執行情況的在線調查,35.7%的受訪者表示“從來拿不到”,35.0%的受訪者表示“有時能拿到”,23.7%的受訪者表示“每次都能拿到”,還有5.6%的受訪者不確定。

  在現實中,不少企業還在為規避加班費尋找合法理由。

  案例中的李紅等人分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訴至法院等渠道依法維權,在“計件工資加班費”訴求上均未獲得支持,理由是勞動者若主張計件工資加班費,要有用人單位同意的“超過勞動定額和標准工作時間”審批,此外還需要勞動者對勞動定額舉証,無法舉証就要自行承擔后果。

  “這是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不確定勞動定額的責任強加給勞動者。”杜偉在辦理此案件時認為,如果沒有合理勞動定額的限制,用人單位便可輕易以計件工資未安排勞動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用。這不僅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規避加班工資的縱容,而現在這種做法在很多企業十分普遍。

  目前,該案在四川省總工會法援中心的主張下,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勞動者維權成本高

  上文中民意調查的一組數據很能說明問題——在勞動者權益受損時選擇妥協的原因中,60.4%的受訪者認為主要是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49.7%的受訪者表示是因為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力度不夠,45.6%的受訪者考慮到工作不好找不能因小失大,42.0%的受訪者認為由於法律缺乏可操作細節,28.3%的受訪者認為由於勞動者權利意識普遍不強。

  “說到底就是勞動者維權成本過高,於是就出現了勞動者不願維權、不敢維權的現象,這其實是一種對法律權威的漠視。”杜偉在幫助勞動者維權的同時,深感勞動者維權的不易。

  杜偉表示,目前我國在立法的科學性上還存在完善空間,很多細節在操作時十分困難。比如法律對於“誰主張誰舉証”的規定,對於勞動者群體而言非常困難,因為這些証據通常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在特殊案件中這一規定與《勞動法》初衷存在矛盾。“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內辦結。但現實情況是很多仲裁案件拖至3~5個月也無法辦結,仲裁部門、法院對於案件的超期辦理十分普遍。”杜偉說。

  “勞動爭議、訴訟裁決周期過長,會增加勞動者在維權上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加之不可預期的維權效果,勞動者對法律不信任,於是不願維權。”杜偉告訴記者,這樣的情形在低收入勞動者群體中表現得十分明顯。“無法確定的就業風險,成為勞動者不敢維權的最重要因素。”杜偉說,有些用人單位在行業內勢力大,在勞動者訴諸法律維權后,便會設置就業障礙,於是更多的勞動者害怕因小失大,會選擇息事寧人。杜偉認為,正是這些因素的存在,讓眾多企業置法律於不顧、公開侵害勞動者權益時底氣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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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芳、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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