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昨天出台《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提出各級黨委將抓好黨建作為最大政績,各級紀委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黨委常委會成員的監督。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地方,要追究領導責任,嚴重時對領導班子做出調整。
各級黨委抓好黨建是最大政績
今年10月,中共北京市委公布對中央巡視組巡視意見的整改情況。其中提到,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問題方面,制定《中共北京市委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昨天,《意見》正式對外公布。《意見》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要求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要落實好從嚴治黨責任,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增強執政意識和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的意識。各級各部門紀委(紀檢組)要履行好黨章賦予的監督職責,突出主業主責,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中心任務。
紀委要加強對同級黨委常委會成員的監督
《意見》提出,黨委(黨組)每年要專題研究和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定期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形勢,研究解決突出問題。黨委(黨組)要定期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紀委要定期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履行監督責任的情況,請示報告重要情況和重要問題。
針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意見》提出開展工作約談,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約談領導班子成員,班子成員約談分管部門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上級紀委負責約談下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
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地方調整領導班子
《意見》用較大篇幅對責任追究做出規定,提出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不正之風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既追究黨委主體責任,又追究紀委監督責任。嚴重時要對領導班子做出調整。追究責任的情形包括發生腐敗窩案、串案,或在短期內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在地方領導班子成員中,屆期內發生多起腐敗案件﹔發生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實施意見的問題﹔發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發生嚴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問題,或在選人用人上發生嚴重不正之風,以及拉票、賄選問題﹔發生對違紀違法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以及執紀不嚴的問題﹔發生其他嚴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問題。
對領導班子的責任追究方面,《意見》提出,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記者 李澤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