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十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法學教授 黃勇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這一重要論述,充分揭示了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的內在一致性,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完善提供了明確思路。
首先,法治是市場經濟良好運行的保障。“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最重要的論述之一。四中全會對“法治經濟”的著力強調正是對三中全會這一深刻論述的有力保障。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植根於良法之中,蘊含了良法的法治這一根本性的治理結構得到確立,將為動態演進的市場經濟持續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的保障。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法無授權不可為”,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確立了基本原則。四中全會《決定》有利於在廓清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過程中進一步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有利於政府強化市場思維、尊重市場行為,有利於一系列實體和程序法律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進一步地,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府與市場邊界的調節,特別是要求政府職能從聚焦於事前審批,轉換到依法建立健全積極有效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而隻有法治,才能真正把握好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度”。
再次,法治是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保障。市場主體有效參與競爭和創新需要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競爭能帶來繁榮,有法治保障的競爭才能帶來持續的繁榮。四中全會《決定》將有力推動公平競爭環境的塑造,提高市場經濟效率,促進經濟創新,保障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四中全會《決定》強調“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是從法治的角度,通過為市場主體提供公正救濟的方式力促公平競爭保障的實現。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毫無疑問,四中全會《決定》的這一論述意義深遠,理論和實踐價值重大,不僅體現了限制公權力與保障私權利並行的現代法治思想,而且為我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注入了新的活力與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