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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廚師異地購鹽被罰5千 鹽務局:須在當地買

2014年11月01日09:09    來源:揚子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徐州廚師連雲港帶回6袋鹽,犯事了

  4包總價不到6塊錢的錢,讓新沂阿湖鎮的廚師老陳“虧大了”。這幾袋去年3月份從鄰鎮連雲港東海縣曲陽鄉帶回的操辦宴席用剩的鹽,被新沂鹽務局查處、沒收,老陳也因此收到了1500元的罰單。又因為不服處罰拒繳罰款,接下來幾個月裡發生的事情可把老陳嚇著了……

  因為幾包鹽惹禍上身

  鄰鎮帶回6包鹽被查,要罰1500 拒繳罰款法院介入,罰金漲到8050

  今年62歲的老陳是名廚師,這兩年在新沂阿湖鎮上經營大排檔。去年年初,他接到距他家七八公裡的連雲港東海縣曲陽鄉朋友的邀請,去操辦一場白事宴。老陳准備宴席時,從當地一家小超市買了10袋(10斤)食鹽。宴席完畢后,老陳將剩下的6袋鹽跟其他物品帶回家。

  回家10多天裡,老陳在大排檔用去了兩袋鹽。之后,新沂市鹽務管理局的執法人員找到他,稱他異地用鹽的行為違法了相關法律法規,把他大排檔裡4袋從東海帶回的食鹽予以沒收。老陳說,他不知道自己違法,對鹽業部門的查處也沒當回事。

  10多天后,老陳收到了鹽務部門的一張罰款單,處罰金額為1500元。無法理解如此處罰的老陳拒絕繳納罰款。幾個月后,鹽務部門再次找上門,出具了新的“罰單”。罰款金額是1500元,另外“加收罰款”金額為1500元,總計3000元。

  拒繳罰款的老陳沒想到事情變得越來越嚴重。今年6月26日他被警察直接帶到了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名姓馬的法院工作人員表示,老陳需要繳納的金額總計為8050元。

  老陳再次拒繳罰款后,被送到了當地的拘留所。老陳提供的拘留決定書復印件顯示,要拘留他15天。一看要拘留,老陳嚇壞了。當時拘留所正好有熟人,他趕緊向對方借錢,跟法院工作人員幾經協商,對方同意老陳繳納5050元。其中包括2000元法院罰款,和50元執行費。

  老陳到底犯了什麼法

  鹽務局:異地購鹽違規要處罰

  昨日新沂市鹽務管理局鹽政稽查科一名工作人員向揚子晚報記者介紹,該局執法人員在去年5月份例行檢查時,發現了老陳使用了異地購買的食鹽。依據江蘇省1996年發布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賓館、飯店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飲食攤點,必須使用合格的加碘鹽。所用加碘鹽應當從當地鹽業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鹽轉批點、持有《碘鹽零售許可証》的零售網點或者基層人民政府指定的碘鹽送銷機構購進。”違反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使用合格碘鹽,沒收其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該工作人員表示,老陳隻要存在使用異地購買的食鹽,並且用於經營行為,不在於他具體使用量的多少,都應該按章受到處罰。“老陳屢次拒繳罰款,才會出現加收罰金、法院強制執行等后續情況。”

  這位工作人員還介紹,此前鄭州曾發生過“跨區域用鹽”事件(見右),但老陳的情況更加“嚴重”,鄭州事件所跨區域都在鄭州市轄區內,而老陳的行為已經是兩個地級市的食鹽流動。

  法院:阻礙執行本來要拘留的

  昨日,新沂法院在發給記者的一份回復中表示,法院今年的幾次執行過程中,陳某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並阻礙執行,法院依法對陳某實施司法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之后經執行干警說服教育,陳某主動承認其違法事實並繳清罰款。法院考慮到陳某態度較好,年齡較大,經請示領導同意未對其實施司法拘留。(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馬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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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婭文(實習)、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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