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9個罪名死刑。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舉行分組審議,部分委員認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集資詐騙罪等社會危害大,應保留死刑。此外,昨天還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等。
■ 焦點
1 取消死刑罪名
走私核材料判死可威懾恐怖分子
審議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法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李安東、遲萬春、鄧秀新等委員認為,核擴散的危害性極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因此不應取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李安東委員舉例說,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廢料就能污染整個洞庭湖。世界各國都把核材料管制列為最高級別,確保核材料不落入恐怖分子之手。對“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起到對犯罪分子的懲處和震懾作用。
有委員認為,走私武器、彈藥罪應保留死刑。楊衛委員說,走私武器可能會直接威脅到很多人的生命,如取消死刑,國際軍火商人可能會增加向中國走私武器。張健委員說,我國反恐形勢嚴峻,走私武器彈藥對社會安全造成重大的隱患。
對擬取消強迫賣淫罪死刑,許振超委員說,強迫賣淫罪的部分案情相當惡劣,對婦女野蠻踐踏,手段殘忍,如不用死刑震懾,這種犯罪行為始終是對婦女的一種威脅。唐世禮等委員認為,應保留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的死刑。
許振超委員說,在很多集資詐騙罪案例中,一些人辛苦一生積攢的錢都被騙,最后被逼迫走投無路,社會危害非常大。
審議中,也有部分委員支持取消草案提出的9個罪名死刑。蘇曉雲委員說,這次擬減少9個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減少了13個,這是一種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以前我們的理念是殺人償命、冤冤相報,這不能完全涵蓋犯罪的行為以及內在的本質。”
2 修改“危險駕駛罪”
應明確“超載超速入刑”具體標准
審議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一步修改危險駕駛罪,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將處拘役,並處罰金。
杜黎明委員認為,嚴重超載和超速入刑,應該慎用。“現在公交客運班車,特別是在上下班高峰時,往往大量超載,如果都要入刑,打擊面就太大了。”任茂東委員建議,法律應明確超載超速的具體額度或比例,增強這一條款的可操作性。
有的委員建議,“毒駕”、“盲駕”應入刑。全國人大代表蔣婉求在審議時說,中國擁有手機者大概80%都是“低頭族”,媒體曾報道一位公交車司機駕駛時不停看微信,造成人員傷亡,刑法應對“盲駕”有個說法。
3 修改“行賄免罰”
行賄行為不應“免罰”
審議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提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上述修改,劉政奎委員說,“犯罪較輕”一般指行賄數額較少,后果較輕,檢舉揭發行為一般就不會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也不會有重大立功表現。因此,不贊成對行賄犯罪“可以免除處罰”,以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蘇曉雲委員說,社會上普遍反映法律對行賄的打擊力度不夠,現在判了很多受賄的,但行賄的判得少。應該在法律上堵住漏洞,不能對行賄行為“免除處罰”。
4 代考入刑
“代考更適宜用行政處罰”
審議草案: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為犯罪。
吳恆委員認為,考試作弊入刑的規定非常好,比如高考,追求的是公正。如果作弊破壞了社會的公平,要予以入刑。
楊衛委員說,代考是一個很不好的行為,是欺騙,造成不公平,很多學校對代考行為都做出了開除規定,這種行政處理手段是恰當的。但他認為,對年輕的學生,有時為了幫同學,有的是想掙點外快,就因為這個入刑,是不是處罰過重?
杜黎明委員也表示,代考更適宜用行政處罰進行規范,涉及這類人員很多是在校大學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查處,社會效果不好。
何曄暉委員建議,作為一般性的行為情節,以行政處罰為好,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