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近日印發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首次明確了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其中包括請求保護人身安全、舉報有貢獻者可獲得獎勵等。
可派法警保護舉報人
修訂后的《舉報工作規定》首次明確了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主要有: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舉報工作規定》要求,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后,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復實名舉報人的行為。
舉報人向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后,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向人民檢察院求助時,舉報中心或者偵查部門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向檢察長報告。認為威脅確實存在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指派法警採取人身保護的臨時措施保護舉報人,並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經調查核實,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處理:尚未構成犯罪的,提出檢察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廳局級要案報最高檢
根據新修訂的《舉報工作規定》,檢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舉報。可以採用信函、走訪、傳真、全國檢察機關統一的舉報電話“12309”、最高檢舉報網站“www.12309.gov.cn”等方式進行舉報。
縣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
舉報中心對接收的舉報線索,自收到舉報線索之日起7日以內應作出處理: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受理並移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屬於檢察院管轄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辦理。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自首人。
獎勵金額可達50萬
據了解,《舉報工作規定》還重新確定獎勵金額標准、提高了舉報獎勵上限,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繼承問題。
根據新修訂的《舉報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數額和舉報材料價值來確定獎勵金額。提高了舉報獎勵上限,將每案獎金數額由“一般不超過10萬元”提高為“一般不超過20萬元”,對於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可以在1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數額不超過20萬元”提高為“可以在2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於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此外,《舉報工作規定》還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繼承問題。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在案件查處期間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檢察機關應當給予依法確定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相應的舉報獎勵。(記者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