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為何能“坐當土皇帝,兜攬一方財”
“小官”何以成“巨貪”?一些村制度漏洞,政策執行走樣,財務管理十分混亂,給那些心懷不軌的人留下了權力尋租的空間﹔一些“村官”膽大妄為,“坐當土皇帝,兜攬一方財”,則是因為上面有貪腐的“保護傘”罩著、護著,而且上下結成了“利益鏈”。必須看到,法律對於貪腐“村官”雖然不存在管不到的問題,但“村官”不是公務員,不受國家禁止經商的有關規定限制,其是官不是官、是民不是民,兩頭都不靠,往往集商人與“村官”於一體。這種身份的特殊性,導致對其監管的盲區。
在城鎮化進程中,原來在人們看來不起眼的“村官”逐漸變成了有利可圖的“肥差”。防止和懲治“村官”腐敗,也就成了基層組織建設的一個緊迫問題。近年來落馬“村官”多數涉及征地拆遷。一些“村官”熱衷於“坐地生財”,所轄地的公款幾乎成了個人的“私財”,不擇手段地挪用斂財、貪污受賄。但與之相適應的權力監督機制卻顯得乏力。不少地方,監督對於“小官”仍然是“牛欄關貓”,監督缺位或不足以及懲處不力,造成了特殊的鄉村政治生態,衍生出“小官巨貪”、奢靡腐敗等諸多怪象。“小官巨貪”的危害不可忽視。因為這類“小官”與老百姓聯系緊密,其破壞力不可低估。
對“小官巨貪”,同樣要實行“零容忍”。要像監督體制內“官員”那樣,把那些體制外的“小官”,也列入日常監督范圍。就“村官”而言,村裡事務大多屬於自治性質,內部的約束才是重要的、有效的。必須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大基層民主監督力度。村民自治包含“四個民主”,現在不少地方“村官”選出之后就不管了,“民主僅止步於選舉“,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三個民主”則不落實,“村民自治”成了“村官自治”。所以,依法治理農村腐敗,根本的途徑是要真正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有效地把權力“關進籠子裡”,讓“村官”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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