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 (記者毛磊、張洋)27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作了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草案對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的規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了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草案明確,公民行使姓名權除依照前述兩條法律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氏體現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綜合各方面考慮,草案在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的同時,提出公民有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另外,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 人民日報 》( 2014年10月28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