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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從價定率計征,同時清理涉煤收費基金

煤企減負能否減虧(政策解讀·改革發布廳)

本報記者  李麗輝  朱劍紅  吳秋余

2014年10月12日04:3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

  根據兩部門《通知》,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由目前的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目前,越來越多的煤炭開採企業直接銷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選煤,全國原煤的洗選率已達60%左右。隨著國家節能環保力度的加大,這一比例還將繼續上升。為便利征納雙方,此次改革對征稅范圍進行了調整,即:將用於洗選的自採原煤,由按原煤征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在洗選煤銷售環節征稅,相對於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征稅,對納稅人更有利,也更合理。同時,將洗選煤銷售額給予一定比例折扣作為計稅依據,可以避免對煤炭洗選環節的成本和利潤征稅,保持原煤和洗選煤的稅負平衡。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此次公布的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充分照顧了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對於煤炭運輸等費用都進行了相應扣減,能夠照顧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而洗選煤被納入征稅范圍,並規定了一定折算率,有利於鼓勵煤炭企業對原煤進行深加工,促進煤炭節能環保利用。

  除了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重要內容還包括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針對煤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地區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基金項目。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

  對煤價影響不大

  我國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多年來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調節機制不靈活。同時,煤炭企業還需繳納一些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在性質、征收環節及對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征收等問題。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按照清費立稅、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的原則,將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近期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於理順資源稅費關系,規范財稅秩序,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有利於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開採利用。

  “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推行意味著我國主要能源品種都完成了資源稅改革。”白景明介紹說,目前,我國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改革整體運行平穩,煤炭資源稅改革完成后,能夠更充分地發揮稅收對資源利用的調節作用,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調整。

  “煤炭資源稅屬於價內稅,對當前煤炭價格影響不大。”白景明分析認為,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針對不同省份和煤礦的具體情況,確定了比較寬的稅率幅度,稅收減免力度也較大,有利於煤炭省份根據市場變化和開採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煤炭資源稅稅率。而煤炭價格最終要由供求關系決定,在當前節能減排和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整個社會對煤炭需求呈現下降趨勢,煤炭資源稅改革並不會帶來煤炭價格大幅度的變化。

  限產淘汰成行業脫困出路

  據國家發改委運行局、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共同通報的情況,今年以來,煤價大幅下降,市場供過於求態勢明顯,全社會煤炭庫存已連續34個月超過3億噸,其中煤礦庫存1.1億噸,為歷史最高水平。1—8月,煤炭全行業利潤同比下降46%,大中型煤炭企業虧損面近70%,部分省市甚至出現全行業虧損,企業經營嚴重困難。

  為推動煤炭行業脫困,有關部門建立了煤炭行業脫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近期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控制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超能力生產和不安全生產行為。

  據介紹,脫困工作聯席會議採取的措施概括為“六個嚴格、六個到位”和落實六項配套工作。“六個嚴格、六個到位”是:嚴格制止違法違規建設生產,手續不全煤礦必須停建、停產到位﹔嚴格制止超能力生產,產能核定和公示必須到位,所有煤炭企業必須通過中國網和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煤炭工業協會網站完成煤礦產能公示,並嚴格按照公示的產能組織生產﹔嚴格制止不安全生產,關閉不安全煤礦和核減不安全產能必須到位﹔嚴格執行淘汰落后產能,確保年底前完成關閉煤礦800處、力爭1000處的目標,新增產能與淘汰落后、安置職工挂鉤必須到位﹔嚴格煤礦准入標准,事中事后監管必須到位﹔嚴格遏制劣質煤使用,質量檢驗、環保監督和失信懲戒必須到位。


  《 人民日報 》( 2014年10月12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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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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