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記者從民政部昨天舉行的新聞通報會獲悉,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相比於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新規更加突出人性化、專業化、規范化。管理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人性化方面,管理辦法擴大了寄養兒童范圍,不僅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寄養,還提出“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家庭寄養,參照本辦法執行”。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副司長徐建中在通報會上指出,按照管理辦法,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
在規范化方面,管理辦法提高了寄養家庭的准入“門檻”。為了讓適合寄養的兒童回歸到更具穩定性且健全功能的家庭,管理辦法明確了寄養家庭在居住條件、收入水平、健康狀況、道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齡等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管理辦法還提出,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二人,且該家庭無未滿六周歲的兒童。寄養殘疾兒童,應當優先在具備醫療、特殊教育、康復訓練條件的社區中為其選擇寄養家庭。
與此同時,管理辦法還對寄養關系確立和解除程序進行了規范。
目前,全國由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中,大約有3萬名兒童實行了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推動家庭寄養工作向規范化、法制化發展,保障寄養兒童的基本權益,同時也是對兒童福利法制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新聞背景
家庭寄養有何益處
所謂家庭寄養,是指經過規定的程序,將民政部門監護的兒童委托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養育的照料模式。與收養不同的是,家庭寄養期間,寄養兒童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也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系。
由於福利院的環境相對封閉、單一,孤殘兒童長期生活在其中,不僅沒有父母、親情的概念,還可能由於缺乏必要的交流,失去與外界溝通的能力,變得內向、孤僻。而來自家庭的關愛與溫暖,對孤殘兒童的健康成長很有益處。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