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同步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
根據方案,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寧夏等10個省區市被確定為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地區。改革主要針對以往存在的監督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問題,明確人民監督員的設置、管理和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
打破“自己選人監督自己”怪圈
一直以來,人民監督員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組織民主推薦,檢察機關進行考察確認后產生的。針對這一情況,意見明確規定,人民監督員將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由檢察機關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確定。選任人民監督員應遵循確定名額、組織報名、審查公示、公布名單的程序,建立信息庫和考核制度。人民監督員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
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認為,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有利於體現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外部監督屬性,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渠道,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
“阻礙律師辦案”納入監督范圍
按照2010年最高檢下發的《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人民監督員對檢察院辦理案件的7種情形實施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証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依照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賦予檢察機關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職權,並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証金不退還等司法權行使加強監督制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精神,改革方案對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進行了調整,在原有監督范圍基礎上,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証金而不退還的”等三種情形納入監督范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
意見不被採納,監督員可要求復議
2013年,人民監督員共監督職務犯罪案件2938件,但全國檢察機關全年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37551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比例還不到1/10。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表示,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監督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弱化了監督效果。
因此,改革方案要求,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規范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確定程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紹程序,設置復議程序。“實踐中,對多數不同意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監督意見沒有救濟程序,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因此,我們明確,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的,人民監督員可以要求復議。”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說。
改革方案還要求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財物的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等記錄在冊,便於人民監督員掌握案件辦理情況和發現監督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