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5日電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推進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求,行政區域(城區或者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自治區將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應當公開招標評估和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轉變傳統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降低行政成本。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控制新增車輛,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