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記者 彭波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剛剛表決通過了安全生產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大幅增加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加大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20萬元至2000萬元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罰款。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同時,安全生產法還規定了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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