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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明星代言虛假宣傳要擔責

胡浩、左元峰

2014年08月25日21:35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明星代言虛假宣傳要擔責

   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胡浩、左元峰)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証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范,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証明。

   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廣告薦証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証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

   草案規定,廣告薦証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要求,廣告薦証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証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

   草案還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証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証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針對現行廣告法廣告准則內容不夠完備等問題,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准則作了完善,並新增保健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產等廣告准則。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証﹔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証明。草案還禁止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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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耿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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