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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前副省長稱遭女子詐騙 公檢法辦案被判違法

2013年12月18日07:1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湖北前副省長稱遭女子詐騙 公檢法辦案被判違法

  因涉嫌詐騙,成都女子李靖瀾身陷囹圄,但從被刑拘、批捕、起訴直至判決,整個過程僅用了不到一周時間,有法律人士說,白沙縣公檢法機關這樣的辦案過程堪稱“神速”。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備受關注的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該案一審審判程序違法,撤銷白沙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並發回重審。據人民網

  二審檢方曾建議發回重審

  李靖瀾提起上訴后,8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白沙縣法院開庭對這一案件進行二審。當天,控辯雙方再次圍繞“李靖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公檢法辦案機關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在本案的一份案卷中,存在兩份互相矛盾的詢問筆錄。兩份調查筆錄均由白沙縣查苗派出所出具,一份詢問筆錄2012年4月5日9時16分至12時52分,被詢問人是孟某,地點在查苗派出所﹔另一份筆錄則是2012年4月5日9時18分至14時18分,被詢問人是全球某聯盟會的於振平,詢問地點是在國營龍江農場某賓館。兩份筆錄的記錄人一欄都簽有李某的名字。辯護人當庭提出,兩份筆錄時間、記錄人均相同,但地點不同,要求法庭對兩份筆錄進行調查。

  辯護人同時認為,作為本案重要証人的於振平,幾經傳喚均拒絕配合調查。在這樣的情況下,警方仍辦理該案並移送起訴,因此其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違法。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未能認真審查即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就匆忙做出一審判決,均存在嚴重失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針對質疑,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坦承,警方提供的案卷中確實存在瑕疵,而且一審審判程序失當,建議二審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

  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一審的審判程序違法,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撤銷白沙縣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號判決書,並將該案發回白沙縣法院重新審理。

  公檢法“神速辦案”

  根據白沙縣檢察院制作的“白檢刑訴(2013)26號”起訴書顯示,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瀾分別在海南和山東兩地,與“椰花香酒”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洽談酒業合作事宜時,李謊稱自己是某機構負責人謝某某助理兼主任。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該機構並交納11000元會費。2011年3月7日,孟向李提供的地址匯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在濟南市將該款提取,但未幫孟辦理入會事宜。案發后,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李靖瀾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營門口派出所投案。白沙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靖瀾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應當以詐騙追究其刑事責任。

  白沙縣法院5月18日作出的“白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李靖瀾在2012年5月6日因涉嫌詐騙被白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審。今年5月13日“又因本案”被白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執行逮捕﹔白沙縣檢察院於5月17日向白沙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同日決定受理,並於5月18日開庭審理,當天即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名成立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從刑拘到判決,前后沒超過一個星期,當地“公檢法”辦案堪稱神速。

  受害人身份較“特殊”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受害人孟某的身份比較“特殊”,使得該案受到了廣泛關注。

  在一審判決后,李靖瀾立即委托律師向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白沙縣公檢法機關違法辦案,請求撤銷判決。其家屬同時還通過微博及網絡發帖稱,“原海南副省長孟某以‘被詐騙11000元’為由,動用白沙縣公檢法,三天完成了對商業伙伴已離職助理的批捕、公訴、開庭、宣判,証據嚴重不足,卻使該助理被判兩年零六個月。結案速度驚人,量刑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資料顯示,孟某1987年9月任海南省籌備組成員、省政府負責人,1988年2月任海南省副省長,1993年4月調任湖北省副省長。因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賄賂,孟某1998年11月被中紀委查處並開除黨籍,1999年12月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李靖瀾家屬介紹,去年李靖瀾投案后隨即被白沙警方刑拘,但后因証據不足,警方對其取保候審,予以釋放。今年5月上旬,李父接到白沙縣公安局電話通知,讓其前往該局辦理解除女兒取保候審的手續。5月13日,李靖瀾前往辦理時卻被再次刑拘。5月17日下午5時許,白沙縣法院電話通知李家,將於18日上午開庭審理此案。在電話中,李父多次求法院延期開庭審理但被拒絕。

  李家隨后委托海南的兩名律師為辯護人,連夜趕至白沙縣。因未收到起訴狀副本,無法了解起訴的內容和理由,也未會見被告人,辯護人在庭前曾兩次要求延期開庭申請,但被法庭拒絕。庭審時,他們又提出本案不適用簡易程序,要求用普通程序,依舊未被法庭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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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段欣毅、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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