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 日前,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這是全國范圍內首次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進行立法。
為解決官僚主義問題,條例規定,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完善決策程序。重大事項的決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多方征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推行專家論証、技術咨詢、風險評估等制度。各級機關實行崗位責任制、辦事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備制和責任追究制。
條例設置了效能問責專章,機關工作人員辦事過程出現六種情況將被效能問責,包括: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決策部署﹔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諉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懶散、消極應付﹔作風粗暴、態度惡劣﹔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行為。被效能問責的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優秀等次﹔被效能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並記入干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內容。
條例同時規定,出現八種情況,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將被效能問責,包括:決策失誤,造成損失﹔作風鬆散、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社會公眾意見大﹔弄虛作假、虛報浮夸,造成不良影響﹔推諉扯皮、推卸責任,貽誤工作﹔應當給予本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而不實行﹔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三人次以上﹔年度績效考評被評為差等次﹔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情況。機關被效能問責的,年度績效考評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條例還對績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訴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