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2日電 昨日,環保部負責人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本次修改新增4條、修改8條、合並修改1條,修改后條文由13條增至16條。重點修改內容之一是強化責任追究,如明確提出,對擅自調整導自然保護區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相關責任人,要進行行政問責。
該負責人表示,針對當前調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次修改按照“嚴格、科學、規范”的要求,堅持嚴格調整、科學界定、分類處理、全程管理、強化責任的原則,使得調整管理工作更加規范有序、更加科學嚴謹、更加公開透明,同時更加便於操作。
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限定調整理由。原《調整規定》缺少關於調整理由的具體規定,導致自然保護區調整的隨意性,難以實現嚴格管理。此次修改,將調整理由分為三類,即:因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根據主要保護對象生境范圍變化進行調整﹔因人類活動頻繁的,調整應僅限於自然保護區建立之前存在建制鎮或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並確保有重要保護價值的區域不調出﹔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進行調整的,限定為國務院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且近期將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此外,對於因國防建設重大工程需要對保護區進行調整的,作出了例外規定。
二是嚴格調整年限。原《調整規定》沒有對調整年限作出規定,導致有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剛剛批准即申請調整,有的保護區連續多次進行調整。此次修改,將《國辦通知》中關於“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的要求納入規定,同時對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的時限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后,原則上不得再次調整”。
三是體現特別保護。原《調整規定》缺少保護優先的規定,導致部分珍稀瀕危物種的棲息地被調出了保護區,降低了保護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此次修改,補充了相關規定。對具有較高價值的自然保護區,要予以特別保護,其調整要求更為嚴格,這類保護區包括:主要保護對象屬全球同類型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典型代表或屬世界性珍稀瀕危類型,或屬世界上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跡,或列入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的自然保護區。這類保護區進行調整,原則上核心區隻能擴大,不得縮小或調換,確保這類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范圍完整、功能穩定。
四是完善調整程序。原《調整規定》關於調整程序的要求較少,僅有的條款也不夠具體和明確,導致調整方案論証不夠充分,公眾參與程度不足,決策科學性也受到一定影響。此次修改,對調整的程序性規定進行了全面完善,對於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申請調整的,要求充分調查論証,征求相關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周邊社區公眾的意見﹔明確評委會辦公室關於材料初審、遙感監測和實地考察的工作環節﹔規定調整后及時發布面積、四至范圍和功能區劃圖,並確界立標、予以公告。
五是強化責任追究。原《調整規定》缺乏責任追究機制,難以對調整工作的各方參與者進行有效制約和責任追究,降低了調整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此次修改,針對調整工作中的各類違規情況完善了相關規定,如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擅自改變保護區名稱、類型、范圍、界限、功能區劃﹔未按照批准方案調整保護區﹔調整理由及相關數據資料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責令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整改並依法查處。並對擅自調整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相關責任人,要進行行政問責。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可以確保調整工作嚴肅認真、責任分明、監督有力。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間









恭喜你,發表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