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人日報》11月30日報道,審議中的《河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始終不給員工加薪的,將面臨最高一萬元的罰款。這條被稱為“不加薪就罰款”的規定受到網絡熱議,除了調侃處罰力度不夠之外,更有網友質疑,“這是政府該操的‘薪’嗎?”
旨在保護廣大員工利益的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還未出台就遭到揶揄和調侃,這恐怕是立法部門始料未及的。網友質疑“不加薪就罰款”的理由,主要認為,勞動者的工資是由市場來決定的,不是行政罰款就能解決的。
其實,公眾是誤讀了這一規定。草案中的原文是,“無正當理由始終以惟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和主張的,情節嚴重的,勞動行政部門可對該企業處以兩千元至兩萬元的罰款。”可見,罰款是有前提條件的,針對的是能漲工資卻不漲的無良老板,而並非不分青紅皂白的“不加薪就罰款”。
其實,我國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但在一些地方,由於政府部門認識不夠、企業積極性不高、相關制度建設滯后等原因,一直面臨“老板不願談、職工不敢談”的尷尬。尤其在勞資地位失衡、就業難的背景下,企業主往往有恃無恐,員工則為了保住飯碗忍氣吞聲。
為此,近年來各地紛紛加快立法,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其中行政處罰成為約束企業負責人的做法之一。河南的規定並非首例,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雲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就規定了“企業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拖延答復,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明確罰則,有助於推動企業主從不願談、拒絕談到願意談、習慣談的轉變,其背后的政策善意毋庸置疑。對於網友的誤讀,有關部門需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對傳遞的民意應引起關注和思考。如處罰不應一刀切,而應考慮企業規模、員工人數等綜合確定處罰額度。除了讓企業有工資協商的“心”,更要有漲工資的“力”。張楓逸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