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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重大事故調查報告須事發后60日內提交

2013年12月02日17:52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2月2日電 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消息,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要求,重大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

規定指出,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重新確定事故等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事故調查組應當杜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失之於慢的現象。

規定要求,對挂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督辦機關請示匯報。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檢查,並對事故查處進行具體指導,嚴格審核把關。對於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工作。

規定明確,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一)特別重大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二)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三)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規定指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對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規定指出,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政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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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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