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從2009年9月4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參保農村居民領取新農保養老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按規定參保繳費﹔(2)年滿60周歲﹔(3)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但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現,有些群眾對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農村老年婦女必須年滿60周歲的規定有些不解。我國目前城鎮女性職工、干部在其對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是50周歲、55周歲,與之相比竟高出10年或者5年。這種年齡差異直接導致在企業就業的農村女性退休后,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未滿15年,則無法享受城保待遇﹔但回到農村后,又因其未在農村繳納過農保或未滿60周歲也無法享受養老金。這種規定顯然不利於城鄉之間養老保險制度的無縫對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也不利於維護廣大農村婦女合法權益。
縮小不合理的城鄉待遇差距,是“十二五”乃至今后一個時期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城鄉統籌,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待遇水平差距,是實現社會保險制度走向實質公平的重要方面。為此,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完善制度,降低農村婦女領取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年齡門檻,從制度安排和社會分配結構上調控貧富差距,讓人民更多地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來源:人民政協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