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印發,是全黨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成果,也是我們黨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舉措,對於防止權力異化,規范領導干部從業行為有著重要意義。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事實上,在此次《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干部甚至中管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干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特別是領導干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清華大學法學院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湯欣指出,在經濟部門工作的領導干部對本部門本行業的情況比較熟悉,實際工作中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退休后如能發揮余熱,在上市公司中擔任獨立董事職務,有助於增加董事背景的多元化、開闊董事會的宏觀視野並可能幫助提升董事會的獨立程度,“當然,這首先必須滿足政策法規的要求,並經過適當的‘冷卻期’。”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日前,中央組織部以《公務員法》、《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著手起草了《意見》,以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規范領導干部從業行為。
新規已出台,實施是關鍵。《意見》明確要求,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意見》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早在2004年,中央有關部門在相關文件下發后,曾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過清理。“當時清理的主要對象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未涉及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且從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將近10年,由於現實的復雜性,其間也出現了一些反彈。”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說。
為此,《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時規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發現有違規兼職(任職)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現反復。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這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情況各有不同,在管理實施層面,讓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己制定‘細則’,更有針對性地加強規范管理,具體抓好落實。”辛鳴認為,這樣能夠確保制度層層落實,落到實處。
新規一:規定范圍包括所有退(離)休黨政領導干部
意見提出: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解讀:按照以往文件規定,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制度上的“縫隙”,在現實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意見》明確規定,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堵住了口子、扎緊了制度“籬笆”。
以往文件規定,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不得從事與本人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但僅僅是就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作了規范,對其他黨政領導干部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未作規定。為此,《意見》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的所有黨政領導干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的行為統一作了規范,填補了政策空白。
新規二:進一步從嚴審批退休后到企業任職
意見提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解讀:從審批程序來看,《意見》雖基本重申了以往文件的有關規定,但卻將適用范圍從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擴展到了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的所有黨政領導干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進一步從嚴管理,加以規范。
新規三:對兼職數量、年齡、任期做出明確要求
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兩頭佔”,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解讀:這是《意見》的又一大亮點,不少規定是第一次提出。此前的有關規定對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數量、年齡、任期等未做規定,導致一人兼多職、長期兼職、連續兼職等現象。《意見》對此作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有效地堵塞了這方面的漏洞,具有很強的現實約束力。
新規四:兼職干部職務消費情況要報告
意見提出: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解讀:這一部分為新增的內容,以往文件主要對不得兼職(任職)的情況和兼職審批的程序作了規定,但對經批准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沒有規定,一些干部違規取酬,組織上也不知情。針對這種情況,《意見》提出了明確要求,並規定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每年年底要以書面形式將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如實報告單位組織,將兼職期間的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 人民日報 》( 2013年10月31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