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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群眾工作的情、理、法

李忠運

2013年10月30日15:11    來源:學習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把握好群眾工作的情、理、法

  在全黨深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之際,推動群眾工作創新發展,關鍵在於自覺堅持群眾路線,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把握好“情、理、法”相結合原則,這對於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於發展的關鍵期、改革的攻堅期、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社會矛盾主要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毛澤東指出:凡屬於思想性質、人民內部爭議的問題,隻能用民主、討論、批評、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解決,而不能用強制、壓服的方法來解決。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發揚優良作風,適應時代要求,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50年前,浙江楓橋干部群眾創造的“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楓橋經驗”對於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仍具有非常重大的指導意義。群眾工作的核心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必須講究方法、注重策略,將“情”“理”“法”相結合,綜合施策。
  注重“情”,以“情”動人。“動人心者,莫外乎情”,“情字在心頭,萬事好溝通”。隻有動之以情,才能以情感人。“天地之間,莫貴於民,悠悠萬事,唯民為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群眾是我們的力量源泉”,“隻有我們把群眾放在心上,群眾才會把我們放在心上﹔隻有我們把群眾當親人,群眾才會把我們當親人”。樹立為民情懷,牢記為民之本,踐行為民宗旨,是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的試金石。因此,做好群眾工作首先必須解決好三“情”問題:一是有感情。滿懷對群眾的深厚感情,“敬人民如父母,視百姓為親人”,始終牢記“人民群眾是歷史創造者”,樹立為民宗旨,強化民本意識,站穩群眾立場,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謀群眾之所需,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要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多地貫徹“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理念,解決好“為了誰、依靠誰、我是誰”這個根本問題,組織服務好群眾,教育引導好群眾,讓“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二是有真情。必須將群眾當作自己的親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以人為本、以民為本,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落腳點,一切從群眾立場出發,實現“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常態化,把群眾意願作為工作的“風向標”,把群眾評價作為工作的“試金石”,真誠傾聽群眾呼聲,真情感受群眾疾苦,真正解決群眾難事,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實行“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辦的事實行“零懈怠”。三是有熱情。必須像一團火一樣對待群眾,滿腔熱情地為群眾鼓與呼,積極主動地為群眾謀與求,將工作“圍繞上級指標轉”轉變為“圍繞群眾需求轉”,對群眾訴求決不能當“瞎子”,對群眾呼聲決不能當“聾子”,對群眾權益維護決不能當“跛子”,對群眾的困難盡量解決到位,不留任何“后遺症”。
  注重“理”,以“理”服人。“鼓不敲不響,理不辯不明”。隻有曉之以理,才能以理服人。目前,大量的矛盾糾紛反映的是利益性問題,是非對抗性矛盾。這類問題大多數是由於在初始階段處置不當引起的,解決這類問題關鍵在於及時協調,在於防、在於疏,而不是單純去堵。一些黨員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簡單粗暴,習慣於發號施令、做表面文章,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群眾意見很大。做好群眾工作必須解決好三“心”問題:一是有熱心。善於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多從群眾角度看問題,充分理解群眾的苦衷,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用群眾信得過的方式,積極主動地說服群眾,熱情真誠地教育群眾,決不能以權欺人,以勢壓人。二是有耐心。善於運用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用辯証思維和聯系的、發展的觀點,客觀理性地分析群眾反映的問題,用群眾易接受的形式,同群眾講清情況、說明道理,耐心細致地做群眾思想政治工作,在面對面循循善誘中解疑釋惑,在面對面說服教育中化解矛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實現春風化雨、潤物無聲,決不能一蹴而就、急於求成。對那些政策不允許的或無理取鬧的人,要把話講死,不要留有余地﹔對群眾該解決、能解決的利益訴求,一定要想方設法地解決,讓群眾享受更多的改革發展紅利。三是有細心。善於掌握政策,把握分寸,抓好各項惠民政策的落實和完善,認真細致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多管齊下地協調利益沖突,將糾紛協調在萌芽狀態,將矛盾化解在初始階段,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
  注重“法”,以“法”治人。“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嚴則無治”。當前,我國正處於從傳統到現代的艱難爬坡中,呈現群眾權利意識強與法律意識弱並存的某種“初級階段”特征,一方面群眾反映訴求和民主參與的願望日益強烈,但同時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顯不足、渠道不暢,法律意識薄弱。為此,一是培養法治觀念。教育引導群眾樹立法治觀念,充分認識“哪裡沒有法律,哪裡就沒有自由”,沒有任何權利是絕對的,個人權利的行使,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權利意識”伸張離不開“法治觀念”護航,權利如不能正確行使,不僅不能成為法治進程的“鋪路石”,反而可能變成社會動蕩的“導火索”。二是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快推進法制建設進程,把群工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熟悉法規政策,依法履職,在法制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提供法治保障做出努力。三是樹立和維護好司法權威。教育引導群眾以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保証群眾的權益損害能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使司法途徑成為公民主動自覺而理性的選擇,堅持訴訪分離,嚴格實行訴訟案件與信訪案件分開辦理,堅決糾正“信訪不信法”傾向,實現由“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轉變。
  (作者系全國總工會宣傳教育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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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稚瑤(實習)、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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