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5日電 山東省高院今日發布薄熙來案二審裁定書。裁定書詳細公布了對被告薄熙來的各項判決及裁定依據。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鑒於其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
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薄熙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零四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余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戛納鬆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繼續追繳,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