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慎重規定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21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應慎重規定網絡購物的無理由退貨制度。
呂薇委員說,電子商務近幾年在我國發展得非常快,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促進創業、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阿裡巴巴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去年交易額已經突破萬億元。但是電子商務平台是一個新生事物,很多運營方式與實體店不完全一樣,還處於一個應該積極鼓勵發展的階段。
呂薇說,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可以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這裡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網絡銷售與電話、電視等銷售不一樣,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網絡平台買東西時是可以看到圖的,有些東西還有評價,並不像電話、電視購物中虛假的東西可能更多一些。簡單地將這兩類銷售方式放在一起可能會有問題。二是按照現在的規定,實際上是對網絡購物的要求要高於對實體店的要求。我們現在應該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為其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三是現在電子商務很多商戶都是小企業,對七天內無理由退貨,一些小企業會很難承受,很可能沒辦法再營業了。特別是要防止惡意退貨,這對小企業的影響非常大。
呂祖善委員認為,無理由退貨可以由經營者和消費者約定。建議將草案中的“無需說明理由”改為“如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或有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