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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無許可証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2013年10月16日15:0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17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排污許可証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証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証,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3、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14、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15、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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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仝宗莉、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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