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書記怎成房地產商“貼心大哥”——揭開安徽黃山市原政法委書記汪建設貪腐之路
新華網合肥10月15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徐海濤)大到幫房地產商審批項目、征地拆遷、周轉資金,小到為其“擺平”賭博被查、酒后駕車、辦理“最牛車牌”,15日,安徽黃山市原政法委書記汪建設被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十余年間,與30多名房地產商形成緊密的權錢交易關系,先后收受賄賂500余萬元。作為維護一方公平正義、和諧安定的地方政法委書記,為何會淪為小利益群體的“貼心大哥”,“為人民幣服務”的“專供保護傘”?“新華視點”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400次受賄,八成來自房地產
今年57歲的汪建設,歷任安徽黟縣城建局局長、副縣長,休寧縣縣長、縣委書記,黃山市屯溪區區委書記,黃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政法委書記。翻開其400余次受賄記錄,其中約八成來自房地產開發、施工、裝修行業,幾乎囊括了黃山市區主要房地產類企業。
“汪建設跟開發商走得近,這在黃山幾乎眾所周知,但關系這麼深、受賄這麼多次出乎意料!”黃山市一名干部嘆道。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汪建設在2001年至2012年間,先后利用職權為30多家房地產企業提供各類幫助。其中為9名開發商在項目審批、4名開發商在承攬工程、3名開發商在征地拆遷、7名開發商在施工開業、4名開發商在驗收交房、4名開發商在証件辦理、8名開發商在糾紛處理方面“批條子”、“打招呼”,涵蓋房地產項目開發流程各個環節。
作為主管政法的地方領導,汪建設還多次利用職權和影響力,使司法處置向有利於行賄開發商的方向傾斜。如有的開發商被行政拘留,因和汪建設關系“不一般”,拘留期間可以“請假”。2010年下半年,汪建設受歙縣一名開發商請托,使其聚眾斗毆案得到從輕處理。一名外地房地產商打官司勝訴,涉及資金1000多萬元,但汪建設收受敗訴方賄賂后施加干預,使該案在法院執行階段被拖了3年多。
汪建設的“關照”可謂貼心細致。開發商使用違規鋁合金窗,他幫其從輕處理﹔開發商參與賭博被查,他幫其“擺平”﹔開發商的親戚想調動、解決編制,他幫其“搞定”﹔開發商想辦理“5個9”、“4個6”的“最牛車牌”,他“樂於助人”﹔開發商酒后駕車、開套牌車被查,他協調從輕處理乃至直接放行。2007年,汪建設甚至與江蘇某企業董事長結為“干親”,將其車輛辦成在黃山行駛免受處罰的“特權神車”。
哥們多、飯局多、名牌多 “人情往來”結成利益共同體
在黃山市政商界,汪建設廣為人知的“三多”:哥們多、飯局多、名牌多。多名與汪建設有過接觸的人士描述其典型形象:留背頭、打摩絲、一身名牌,在飯局上高談闊論、喜歡出風頭。
“在飯桌上,他抬起腳問別人:你猜我這皮鞋多少錢一雙?一萬多!”“別人給我送煙如果隻送兩條,我從窗戶直接扔出去!”一位人士回憶,礙於其位高權重,大家也不好說什麼。
黃山市一位熟知汪建設成長歷程的干部告訴記者,汪建設出身於黟縣一個農民家庭,苦讀考上大學,大學畢業后從政,曾是全村勵志典范和鄉親們的驕傲。
2000年底,汪建設調任黃山市中心城區屯溪區區委書記,時逢房地產業興起,黃山作為世界知名的旅游城市,其房地產開發成為“商業金礦”,此后汪建設又升任市政法委書記兼市重點工程領導組負責人之一,牽頭征地拆遷補償、重點項目建設工地綜合治理、農民工工資清欠等工作,自然成為各路開發商爭相拉攏的關鍵人物。
“他沒能抵御住物質的誘惑,在‘前呼后擁’之下,人也變得越來越高調。”這名干部介紹,汪建設尤其是在升任政法委書記后,家裡很少開火,出入各種飯局,有時連早餐都由酒店供應,和所謂的“哥們”混在一起。
辦案人員介紹,汪建設所收受的賄賂,絕大多數都披著濃厚的“人情”外衣,如逢年過節、女兒過生日及結婚、家人生病、親屬去世,都是他與開發商“人情來往”的高峰期。但其實質上是一種權錢交易關系,“哥們義氣”之下形成了一個官商利益共同體。
2002年至2010年間,汪建設接受黃山某物業公司、上海某實業公司負責人李某請托,為其批發市場回遷開業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后7次收受人民幣11.5萬元、轎車1輛、金項鏈1條,汪建設家人在未實際就職的情況下,亦多次從該公司領取“工資”。
以“義氣”為名,汪建設甚至能出面協調將公款借給開發商。2006年,黃山順興建筑公司以資金緊張為由,向黃山市房管局提出借款請求,經汪建設簽批,得以借款200萬元。但當年底,“義氣”折合成金錢,汪建設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畢某20萬元“感謝費”。
“高調”稱兄道弟 公私不分走“江湖路線”
15日,汪建設因受賄500余萬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其違法所得追繳國庫。汪建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但他多年來種種不當行為在黃山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卻難以隨判決消散。
“首先是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有違社會公正。”黃山一位干部說,汪建設高調與房地產商稱兄道弟,公私不分、作風奢華,影響太惡劣。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丁元竹分析,在《中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中,明確提出了八項嚴格禁止性要求,細化了黨員干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國家工作人員突破正常交往界限,在運用公權力時很容易越界。
專家認為,中央號召干部走“群眾路線”,不能變成“江湖路線”,汪建設作風和腐敗問題突出,其思想根源在於“一心為私”,此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