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洛陽一市民補辦手續遭“卡殼”
“同樣都是媒體,難道刊登遺失聲明還有區別嗎?”10月11日中午,洛陽市民李女士撥打本報熱線(18837996211)稱,她由於土地証丟失,於一個多月前在某報上刊登了遺失聲明。然而當她去補辦手續時,洛陽市國土資源局(下稱“國土局”)卻拒絕為她補辦土地証,理由是李女士未按要求到指定報社刊登遺失聲明。
疑問 刊登遺失聲明,要到指定媒體?
李女士告訴記者,她的土地証丟失后,8月29日,她在某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一則遺失聲明,稱“位於澗西區澗河路軍安住宅小區4號樓1門幢701室土地証丟失,聲明作廢。” “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說,刊登遺失聲明滿一個月后,就能申請補証。”李女士介紹,此后,她與客戶簽了售房合同,約定在50天內將房屋售出,否則要承擔5萬元的違約費用,“想著一個月后就能拿到補辦的土地証,所以當時很放心地簽了合同”。
10月11日上午,李女士帶著刊登有遺失聲明的報紙原件、身份証、房產証以及土地登記情況証明,來到新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補發土地証手續。沒想到,大廳工作人員卻拒絕為她辦理,“工作人員說,必須到指定報社刊登的遺失聲明才有效,別的報社都不行。”
眼看著合同約定的期限馬上就要到了,而如果沒有土地証,她的房子就無法售出,並要承擔5萬元的違約費用。“我心裡很著急,再三請求,他們都不肯辦理。”李女士說。記者見到李女士所拿的一份新區行政服務中心出具的《洛陽市國土資源局城鎮住房用地變更登記告知單》,在“遺失補証業務”一欄明確寫著:申請補証材料之一就是“刊登遺失聲明的當地某報原件”。
回應 刊登遺失聲明,隻選一家報紙
刊登遺失聲明必須要到指定報社?
針對此事,10月11日下午,記者隨同李女士再次來到新區行政服務中心。位於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的國土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部門一直指定市民去當地某報社辦理遺失聲明。“這是國土局的規定,具體情況我們也不清楚。”隨后,該工作人員給記者寫了一張紙條,讓記者到國土局登記中心找相關領導咨詢具體情況。
隨后,記者來到國土局登記中心。該中心主任甘子升告訴記者,長期以來,他們局一直要求市民在當地某報社刊登遺失聲明,“這是沿襲下來的規定,其余媒體一概不認”。
同時,甘主任還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問題的應用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第十一條“關於補發土地証書”中顯示,“土地証書遺失需要補發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聲明原土地証書廢止30日后,持申請書和媒體聲明申請補發土地証書。”
那麼,對於“當地主要媒體”是如何認定的?為何對於“當地主要媒體”,洛陽市國土局隻認定當地某報社一家?對此,甘主任稱,“國土局認為當地某報社為‘當地主要媒體’”,至於認定標准是什麼,國土局也沒有一個具體說法,“相關認定標准還需要向省廳請示。”
律師 市級以上媒體即可,指定刊登報紙不合理
針對此事,10月11日下午,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方西乾律師介紹說,有關証件類遺失聲明刊登在哪類報紙上,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隻要在市級以上的報紙(刊登)都可以。”方律師認為,至於刊登在哪份報紙上,市民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有關部門指定刊登報紙是不合理的,“刊登效果需要根據報紙影響力來判斷,大家都知道的報紙,就應該有效。”
此外,河南省法學會理事,河南鼎大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陳佔軍也認為,市民刊登遺失聲明隻要去市級以上媒體即可。“與刊登內容密切相關的地市級以上公開媒體均應有效。”陳佔軍說,有關部門的要求雖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但違背了行政行為“無授權皆不可為”的行政理念和原則。“不管什麼原因,這都恣意擴張了行政權力,限制了公民的權利。”
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指定“特權商品”
針對此事,10月11日下午,洛陽市工商系統一名工作人員稱,在李女士這個案例中,報紙就相當於商品,而政府部門為市民刊登遺失聲明指定報刊,則屬於“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早在2010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曾專門發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其中第三條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從事下列行為:以明確要求、暗示或者拒絕、拖延行政許可以及重復檢查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此外,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該規定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表現及其后果,向其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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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事件
市級以上媒體刊登都有效
2009年,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林先生因保管不善,公司的刻制印章登記卡丟失。按規定,該公司9月11日在《南方都市報》分類廣告欄刊登了遺失聲明。然而9月14日上午,林先生帶齊所有資料到福田區公安分局38號窗口補辦,窗口工作人員卻說,在《南方都市報》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無效,隻有在深圳當地的報紙上刊登才有效。
隨后,福田區公安分局回復稱,隻要是在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都有效,不可能排斥除深圳以外的其他媒體。而深圳市公安局也專門指出,窗口工作人員可能對政策理解有誤,隻要是在市一級以上媒體刊登的遺失聲明都是有效的,此“市一級”應該是城市級別的,而非專指深圳市的。□記者陳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