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赴國(境)外超生者,將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針對部分黨員干部將赴港生育作為規避超生手段的做法,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其中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將被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昨日,就其中熱點問題,南方日報記者專訪了省紀委有關負責人。
南方日報記者 趙楊
通訊員 粵紀宣
焦點 1
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調查要撤職
記者了解到,1998年8月4日,省紀委、省監察廳制訂並頒布實施了《關於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2008年,廣東也曾開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清理活動,依照《暫行規定》嚴肅查處了一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干部,並逐步將落實計生政策轉化為對黨員干部的政治紀律要求。
“但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省紀委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說,1998年的《暫行規定》是由省紀委、省監察廳頒布,而《處分規定》是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因此,出台《處分規定》顯示了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抓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心和信心,較之前更具權威性和嚴肅性。
《處分規定》的制訂堅持了法制統一的原則,並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著力增強《處分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如,1998年《暫行規定》對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的對象沒有直接有力的干預手段,導致實踐中超生案件認定難、處理難等問題。為此,《處分規定》專門設置了針對性措施。如規定,“對有一定証據証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行政撤職處分”。
焦點 2
未結婚登記生育二胎將被雙開
記者在《處分規定》中看到,其中明確規定對違規生育的13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其中包括: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條件但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而生育或者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嬰兒出生后下落不明又無法說明確切原因或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証明的,按棄嬰論處﹔無法提供本人計劃生育有效証明又拒不接受組織調查,妨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開展的﹔對有一定証據証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
而其中明確規定,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將一律被處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包括:違反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政策外懷孕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檢結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証明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証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與他(她)人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棄嬰、溺嬰的,或者遺棄、送養子女后再生育的﹔生育一個子女后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焦點3
非法實施胎兒性別鑒定將被雙開
在明確對違紀違規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的同時,《處分規定》還明確規定了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管理人員因不適當履行崗位職責造成一定后果的12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其中包括:非法組織進行或者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胎兒性別鑒定、人工終止妊娠或其他破壞節育措施行為的﹔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生育的對象實施人類生殖輔助技術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實施假節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証明的﹔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証明或病殘兒醫學鑒定証書的﹔隱瞞、容留、包庇、協助、強迫子女或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參與或煽動群眾侮辱、威脅、圍攻、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計劃生育服務証》或批准再生育的﹔在計劃生育和人口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紀律,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索賄受賄,貪污、挪用或者截留、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和罰款的﹔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案件查辦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
該負責人介紹說,1998年的《暫行規定》將非法實施節育手術、胎兒性別鑒定的違法責任設定為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降級或撤職、開除處分。責任種類過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影響了實際執行效果。為此,《處分規定》比照《計生條例》和黨紀政紀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統一設定為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同時,《處分規定》還增設了違規開展輔助生殖技術、計劃生育違法行政的相關責任,進一步拓展了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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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分人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省紀委負責人表示,此次訂立的《處分規定》更加注重過程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的目的在於控制政策外生育,而不是超生后的責任處罰。為此,《處分規定》將政策外懷孕而拒不提供孕檢結果的行為按超生處理,便於在當事人政策外懷孕時即以相對嚴厲的處罰措施督促其主動配合組織調查、主動落實補救措施,突出體現了過程管理的重要性。
而且,《處分規定》也更加突出程序規范。執行計劃生育是嚴肅的國策問題,處理黨員干部也是關系個人政治生命的重大問題,必須實事清楚、程序嚴謹。為此,《處分規定》明確規定“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任免機關應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並特別指出被處分人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不服的有提出申訴的權利,體現了對管理對象合法權益的尊重和維護。
該負責人表示,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強對貫徹執行《處分規定》的監督檢查,嚴明計劃生育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大對計劃生育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重點查處違反規定多生育子女、非法實施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人口計生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及違法行政等行為,切實維護紀律的嚴肅性。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