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對達到一定行駛裡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增發改委負責強制報廢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務、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有關執行工作”。此次公布的規定在原有部門基礎上,也將發展改革委列入負責部門名單,並明確幾個部門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執行有關工作。
大巴行駛80萬公裡須報廢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明確,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需要報廢注銷,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必須報廢。
私家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據新華社
使用年限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8年
公交客運汽車13年
專用校車15年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