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應收的稅,2012年11月就預繳。”安徽某市房地產企業的一位張姓老總表示,當地稅務機關存在預征企業所得稅情況,一般提前預征了6個月。
安徽某市一家銀行地方部財務總監則稱,一直以來,該行都是被預征所得稅,有時按月,有時按季度,最后到年終還要清算的“但往往多收的,也不會退還”。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在安徽等地調研時,一些企業反映,基層稅務機關存在預繳稅不規范等問題。
長三角某省一位市級稅務部門中層干部表示,基層“預征稅”的違法現象肯定是存在的。“有關系的,能跟主要領導打招呼的,就少收點。現在雖然有規定不准預征稅,但地方執行上基本都會收。”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靳東升表示,上述案例中前一種行為涉及的“預征稅”,指的是提前征收接下來一年或幾年的稅收,由於透支了企業的未來收益,近年來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多次明確禁止﹔后一種行為則涉嫌違反相關稅法。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但是,依法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是被允許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預繳稅違規亂象的背后是多地稅收增速大幅下滑。據《經濟參考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2013年1月10日,已有至少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披露了2012年全年國稅或地稅的稅收數據,其中內蒙古、寧夏的2012年稅收增幅較2011年的下滑幅度超過20個百分點,遼寧、山東、安徽的下滑幅度超過10個百分點(下轉第二版)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