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稱《規定》)本月起正式實施。《規定》對警方使用行政強制措施進行了嚴格規范,明確要求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扣押。
>>涉案財物管理
涉案財物提取一天內應移交財物管理人員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介紹,修訂后的《規定》對公安行政強制、証據收集、涉案財物、執法公開、涉外案件辦理等制度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按照《規定》,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辦案警察應當在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后的24小時內移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
>>強制措施使用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時應告知家屬相關信息
《規定》明確要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時,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原因、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詢問違法嫌疑人應在公安機關裝有監控設備的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查証期間應當保証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對醉酒的違法嫌疑人採取約束性保護措施的,應指定專人嚴加看護。
>>案件証據收集
用刑訊逼供所得証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孫茂利表示,《規定》參照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對行政案件証據的收集、調取以及非法証據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証人証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物証、書証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案件執法公開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制回執單交報案人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制作受案回執單交報案人,寫明案件查詢方式和聯系方式,以方便報案人查詢案件進展情況。《規定》還補充完善了治安調解程序,將多發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納入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增加了當事人和解制度,對屬於治安調解范圍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報記者袁國禮